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和处罚决定书全文公开(田永兰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
案件名称:田永兰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潜)食药监食罚〔2018〕089号
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食药监食罚〔2018〕089 号
当事人:田永兰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9005MA48Y4MT5J,经营场所: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章华南路33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经营范围:食品(不含食盐)批发、零售。(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4290050015103,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
违法事实:
经查明,2018年2月1日,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章华南路33号你负责经营的潜江市潜品食品经营部销售区域检查发现,你店内冰柜内有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正在销售,你现场解释说明该产品是生产厂家出口转内销产品,后期提供相关报备登记手续。执法人员遂要求你立即下架该产品,待提供相关手续报备登记后再开始销售。至案发你仍不能提供该产品出口转内销的合法手续。
我局于2018年5月24日向你送达了(潜)食药监食罚告〔2018〕107号《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1. 没收违法所得360元;2. 处以罚款10000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相关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份;2.《询问调查笔录》1份;3.你的《情况说明》1份;4.你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5.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6.现场照片9张;7.你提供的生产厂家《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各1份。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决定对你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 没收违法所得360元;2. 处以罚款1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农行章华支行(帐户: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1730120104000303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5月30日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