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和处罚决定书全文 公开(潜江市楚盛餐饮有限服务公司(朱兵峰)使用无生产日期及标签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食品原料案)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
案件名称:潜江市楚盛餐饮有限服务公司(朱兵峰)使用无生产日期及标签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食品原料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潜)食药监食罚〔2018〕120号
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食药监食罚〔2018〕120号
当事人:潜江市楚盛餐饮有限服务公司
地址:潜江市生态龙虾城4栋A08号
资质证明:《餐饮服务许可证》
许可证编号:鄂餐证字201542900500023F
负责人:朱兵峰
违法事实:
2018年5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在操作间冰箱内发现标称重庆市江津区互通花椒加工厂生产的“保鲜花椒”1袋,生产日期:见封口处,保质期:18个月,未见生产日期,包装上食品标签标示配料:九叶青鲜花椒,花椒功效:2.有研究发现,九叶青花椒能使血管扩张,从而能起到降低血压的作用。3.九叶青花椒有驱蚊、祛虫、止痒,抗原微生物等作用。
现查明,你公司在潜江市生态龙虾城4栋A08号从事餐饮服务,于2015年8月5日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期间采购了重庆市江津区互通花椒加工厂生产的“保鲜花椒”用于制作菜肴。
又查明,你公司不能提供上述食品的购进票据、出库使用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我局于2018年6月7日向你送达了潜食药监食罚告〔2018〕14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时,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要求。也没有提出听证的要求。
相关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份;2.《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1份;3.查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各1份;4.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5.现场照片2张;6.授权委托书1份;7.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8.《询问调查笔录》1份。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公司使用无生产日期及标签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保鲜花椒”1袋(详见没收物品凭证);
2.并处罚款1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农行章华支行(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17301201040003030)或潜江农商行营业部(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账号82010000000610490)。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潜江市人民政府申 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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