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和处罚决定书全文公开(李庭玉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案)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
案件名称:李庭玉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潜)食药监食罚〔2018〕94号
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食药监食罚〔2018〕94号
当事人: 李庭玉,经营地址:潜江市周矶办事处潜阳西路249号,《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4290050012927,(许可证有效期至2022年01月16日止)。
2018年5月3日,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你有经营外包装标识为“王师傅,熊口王师傅酥饼;打造潜江特色、发扬传统文化;配料:精面粉、糖、食用油、水;生产日期:见标签;”袋内标签写有“熊口王师傅纯手工酥饼合格证;配料:食用色拉油、面粉、糖;保质期:夏季1个月,冬季3个月;生产许可证号:GB20988-2016;注册号:92429005MA48UE222M;厂址:潜江步行街6号;2018年4月26日”字样的食品26袋。经你询问调查笔录口述2次共购进40袋,剩余26袋已买14袋,获利126元。执法人员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查询,无“GB20988-2016”这一生产许可证信息。
我局于2018年5月18日,依法向你送达了潜食药监(食)罚告[2018]9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本局拟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26袋手工酥饼;2.没收违法所得126元;3.罚款6000元,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相关证据:
上述行为,有1、《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6张;
2、《营业执照》1份;3、《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4、《询问笔录》1份;5、《情况说明》1份;6、负责人李庭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行政处罚依据及种类:
你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本局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26袋手工酥饼;2.没收违法所得126元;3.罚款6000元。
行政处罚依据及种类
上述罚款,李庭玉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农行章华支行(收款人: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账号17301201040003030,备注单位: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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