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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和处罚决定书全文公开(潜江市王场镇王场初级中学(聂旗林)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7984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8年06月20日 12:22:53 文  号:无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8年06月20日 12:22:53 名  称: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和处罚决定书全文公开(潜江市王场镇王场初级中学(聂旗林)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

案件名称:潜江市王场镇王场初级中学(聂旗林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潜)食药监食罚〔2018〕151

 

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食药监食罚〔2018〕151

 

当事人: 潜江市王场镇王场初级中学,经营地址:潜江市王场镇东岳街4号,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34290050002576,负责人:聂旗林

 20184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潜江市王场镇王场初级中学食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潜江市王场镇东岳街4号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未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对其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2018年4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潜江市王场镇王场初级中学食堂整改事项进行复查时发现上述问题仍未整改

相关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2份;2.《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3.食品经营许可证》印件1份;4.询问笔录1份;5.《情况说明1份;6.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7、委托书1份。

2018年6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潜)食药监食罚告201817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行政处罚依据及种类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第五十条第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罚8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农行章华支行(收款人: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17301201040003030,备注单位: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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