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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和处罚决定书全文公开(潜江市杨雄雄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7985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8年06月20日 17:14:05 文  号:无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8年06月20日 17:14:05 名  称: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和处罚决定书全文公开(潜江市杨雄雄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

案件名称:潜江市杨雄雄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潜)食药监食罚〔2018106

 

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食药监食罚〔2018106

当事人:杨雄雄

经营地址:潜江市龙湾镇荆石路101号  

资质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429005000114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9005600639286

违法事实:

现查明,2018年5月28日,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潜江市龙湾镇荆石路101号杨雄雄经营的杨雄雄(闪八)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操作间货架上存放有1.车仔牌茉莉花茶1盒,净含量360克(1.8克×200),生产商: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6/02/21,此日期前最佳21/02/2018,保质期24个月。2. 车仔牌绿茶2盒,共317包。产品包装标示:“每盒200包,每包2g,生产商: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6/05/11,此日期前最佳:11/05/2018,保质期24个月。”以上超过保质期的车仔牌茉莉花茶、车仔牌绿茶共计994g;

相关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份;2.《询问调查笔录》1份;3.杨雄雄(闪八)《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4.该单位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1份;5.杨笑笑《居民身份证》复印1份;6.委托书》1份;7.《现场检查照片》8张。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单位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超:(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车仔牌茉莉花茶、车仔牌绿茶共计994g(详见潜食药监食物凭〔2018〕16号及没收物品清单

2.处罚款1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农行章华支行(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17301201040003030)或潜江农商行营业部(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账号82010000000610490)。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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