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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和处罚决定书全文公开(潜江市有俩虾餐馆(肖国张)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7985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8年06月20日 17:17:13 文  号:无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8年06月20日 17:17:13 名  称: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和处罚决定书全文公开(潜江市有俩虾餐馆(肖国张)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

案件名称:潜江市有俩虾餐馆肖国张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潜)食药监食罚〔2018119

 

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食药监食罚〔2018119

当事人:潜江市有俩虾餐馆

地址:潜江市泰丰办事处紫月东路33号          

资质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   

许可证编号:JY24290050001202

负责人:肖国张             

违法事实:

2018年5月17日,执法人员对你餐馆进行现场检查,在操作间内储存区货架上发现:1.黄辣椒酱,制造商:海南喜杨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7.05.10,保质期:12个月,数量:4瓶,2.南乳酱,标称生产企业:鹤山市东古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7.01.02,阿保质期:12个月,数量3瓶;3.甜面酱,制造商:郫县亿隆调味食品厂,生产日期:2017.03.01,保质期:12个月,数量:1瓶;4.芝麻调和酱,生产者:潮州市潮安区通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6.10.29,数量:1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与其他未超过保质期食品摆放在一起。

现查明,你餐馆于2016年4月27日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在潜江市泰丰办事处紫月东路33号开始经营,经营期间采购了黄辣椒酱、南乳酱,甜面酱、芝麻调和酱用于菜肴制作。

又查明,你餐馆不能提供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购进票据、出库使用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我局于201861日向你餐馆送达了潜食药监食罚告〔20183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时,告知你餐馆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要求,也没有提出听证的要求。

相关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份;2.《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3.查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各1份;4.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5.现场照片8张;6.授权委托书1份;7.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餐馆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决定对你餐馆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详见没收物品凭证);

2.并处罚款1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农行章华支行(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17301201040003030)或潜江农商行营业部(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账号82010000000610490)。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潜江市人民政府申 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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