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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和处罚决定书全文公开(李艳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案)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7985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8年06月20日 09:48:22 文  号:无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8年06月20日 09:48:22 名  称: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和处罚决定书全文公开(李艳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案)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

案件名称:李艳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潜)食药监食罚〔2018〕149

 

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食药监食罚〔2018〕149 

当事人: 李艳,经营地址:潜江市王场镇东岳街30号,原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4290050000354

 2018511日对当事人经营店进行现场监督检査,发现当事人在潜江市王场镇东岳街30号从事特殊食品经营,现场提供了经营场所为“潜江市王场镇东岳街24号”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对此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18年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对上述问题仍未改正。

相关证据:

现场检查笔录2份;2、你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3、询问调查笔录1份;4、情况说明1份5、《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6、原《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018年5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潜)食药监食罚告201817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行政处罚依据及种类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第二十七条第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第四十九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罚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农行章华支行(收款人: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17301201040003030,备注单位: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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