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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和处罚决定书全文公开(潜江市陈海燕未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7984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8年06月21日 12:04:05 文  号:无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8年06月21日 12:04:05 名  称: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和处罚决定书全文公开(潜江市陈海燕未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

 

案件名称:潜江市陈海燕未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潜)食药监食罚〔2018〕142

 

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食药监食罚〔2018〕142号

当事人:陈海燕,经营场所:潜江市浩口镇浩口路180号,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4290050004694,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

2018年5月3日,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金龙鱼”等调味品不能提供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证明,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潜食药监食责改【2018】0410号)。2018年5月25日执法人员针对要求你店整改内容进行复查,发现你2018年5月11日购进的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白米醋”,仍不能现场提供相关合格证明凭证,且仍未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本局于2018年5月28日向你送达了(潜)食药监食罚告〔 2018 〕146 号《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相关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2份;2、《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 3、《询问调查笔录》1份;4、你的情况说明一份;5、 你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6、现场拍摄的照片9张;7、《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你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索证索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其它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你改正,并处罚款2500元。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农行章华支行(收款人: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17301201040003030,备注单位: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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