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和处罚决定书全文公开(潜江市王毅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
案件名称:潜江市王毅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潜)食药监食罚〔2018〕115号
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食药监食罚〔2018〕115号
当事人:王毅
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92429005M00000002Q
经营地址:潜江市广华办事处向阳五七大道20号
违法事实:
经查明:2018年5月7日,江汉油田食品化妆品稽查支队的执法人员在例行检查中发现你负责经营的潜江市雅琢餐厅的布丁粉没有进货单,也没有进货记录,当场下了(潜)食药监食责改(2018)25-19号《责令改正通知书》。2018年5月23日,我局再次对你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吧台内的唐吉诃德果酱和卡罗美式松饼粉没有进货单,也没有进货记录。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1.《现场检查笔录》2份;2.现场照片4张;3.你《居民身份证》复制件1份;4.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制件1份;5.《询问调查笔录》1份;
你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请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农行章华支行(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账户,账号:17301201040003030)。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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