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和处罚决定书全文公开(潜江市徐继功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
案件名称:潜江市徐继功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潜)食药监食罚〔2018〕122号
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食药监食罚〔2018〕122号
当事人:徐继功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9005MA4BYLXJ2R
经营场所: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章华南路97号江汉大市场58栋1号
2018年4月8日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你经营场所的货架上发现有6袋河南华晟辣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炒菜香”复合调味料,生产日期为2016年1月21日,保质期18个月,许可证编号QS411303070868;还发现有1件(20袋)四川成都顶维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厨万家”牌鸡精调味料,生产日期2015年3月15日,保质期18个月,许可证编号QS51010305003。经查,你购进了“炒菜香”复合调味料1件(50袋),进价1.3元/袋,售价1.5元/袋,销售了44袋,剩余6袋;购进厨万家”牌鸡精调味料2件,每件20袋,进价是2元/袋,售价2.1元/袋,销售了20袋,剩余20袋, 至案发,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尚未销售出去,涉案货值金额51元。
证据材料:
1.《现场检查笔录》1份;2.《询问调查笔录》1份;3. 你的《情况说明》1份;4.你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5. 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6. 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7.现场检查照片5张。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本局于2018年5月21日向你送达了(潜)食药监食罚告〔2018〕8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潜)食药监食听告〔2018〕19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如下行政处罚:1. 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26袋;2.罚款10000元。
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农行章华支行(帐户: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17301201040003030)。当事人拒不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潜江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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