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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和处罚决定书全文公开(潜江市宋勇未经许可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案)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7985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8年06月21日 17:21:42 文  号:无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8年06月21日 17:21:42 名  称: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和处罚决定书全文公开(潜江市宋勇未经许可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案)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

案件名称:潜江市宋勇未经许可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潜)食药监食罚〔2018〕163

 

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食药监食罚〔2018〕163号

当事人:宋勇,经营场所:潜江市浩口镇浩张路26号,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429005600608944。

2018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你在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潜江市浩口镇浩张路31号从事卤制品制售活动,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潜)食药监食责改(2018)040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于2018年4月30日前改正其行为。2018年5月2日,执法人员针对要求你整改内容进行复查时,发现你仍未经许可从事卤制品制售活动。由于你未建立销售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我局于2018年5月10日向你送达了(潜)食药监食罚告〔2018〕110号《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相关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2份;2.对你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3.《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执各1份;4.你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5.你的《情况说明》1份;6.你申请办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7.现场拍摄照片2张。               

你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责令改正并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农业银行章华支行(帐号:17301201040003030,收款人: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备注单位: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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