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和处罚决定书全文公开(刘志国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
案件名称:刘志国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潜)食药监食罚〔2018〕020号
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食药监食罚〔2018〕020号
当事人:刘志国
地址:潜江市泰丰办事处太丰垸村二组129号
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9005MA4CK6R37B
违法事实:
2018年2月6日,执法人员对位于潜江市泰丰办事处太丰垸村二组129号,你负责经营的门店名为“袁妈砂锅串串”的经营场所进行发证核查,在操作间冰柜内发现雨润牌脆肠一件,标称制造商为大冶富成食品有限公司,共有12袋,包装袋上生产日期为2015/11/15,保质期:90天,净含量210g。大厅经营场所冰箱内摆放有3盘散装脆肠,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
现查明,你进货时没有认真对购进的雨润牌脆肠进行验收,未及时发现购进的雨润牌脆肠的生产日期为2015年11月15日,导致销售保质期食品行为的发生。你共销售了7袋超过保质期的雨润牌脆肠,获得利润30元。
我局于2018年3月6日向你送达了潜食药监食罚告〔2018〕2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时,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要求。
相关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份;2.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及物品清单各1份;3.《询问调查笔录》1份;4.你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5.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6.现场照片4张。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决定对你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雨润牌脆肠12袋和3盘散装脆肠;
2.没收违法所得30元;
3.并处罚款5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503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农行章华支行(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账户,帐号;17301201040003030)。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潜江市人民政府申 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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