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和处罚决定书全文 公开(潜江市高石碑爱民幼儿园未按规定配备)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
案件名称:潜江市高石碑爱民幼儿园未按规定配备
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潜)食药监食罚〔2018〕88号
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食药监食罚〔2018〕88号
当事人:潜江市高石碑爱民幼儿园
食品经营许可证号:JY3429005000251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鲍爱民
违法事实:
2018年4月23日上午9时,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你位于高石碑镇老街8号的潜江市高石碑爱民幼儿园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时发现你单位食堂未按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单位下达了《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潜食药责改[2018]0658号),要求你单位限七个工作日内改正,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2018年5月6日上午执法人员再次到你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你单位对上述内容仍未改正。
相关证据:
本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2份;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法人代表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你单位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你单位法人代表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你单位法人代表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下达的《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单位未按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罚款3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农行章华支行(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账户,帐号;17301201040003030)或潜江农商行营业部(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账号82010000000610490)。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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