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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和处罚决定书全文     公开(潜江市第八号虾铺餐饮有限公司生态龙虾城店)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7986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8年06月28日 10:15:11 文  号:无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8年06月28日 10:15:11 名  称: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和处罚决定书全文     公开(潜江市第八号虾铺餐饮有限公司生态龙虾城店)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

案件名称:潜江市第八号虾铺餐饮有限公司生态龙虾城店

使用超过保质期和无标签食品原料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潜)食药监食罚〔2018〕173

 

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食药监食罚〔2018173

当事人:潜江市第八号虾铺餐饮有限公司生态龙虾城店

经营地址:潜江市泰丰办事处紫月路生态龙虾城内          

负责人:马龙    

违法事实:

2018年5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你店进行监督检查,在你店发现:1.散装生粉300g,用白色塑料盒分装,盒上贴有食品标签,标示商品名称:生粉,生产日期:2017.3.14,保质期:8个月,分装日期:2017.5.27,已超过保质期;2.黑色塑料袋装有黄油5.5KG,无食品标签。  

现查明,你店位于潜江市泰丰办事处紫月路生态龙虾城内,于2015年6月5日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期间采购了生粉,黄油用于菜肴制作,且你店不能提供上述两类食品的购进票据、出库使用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我局于2018年6月12日向你店送达了潜食药监食罚告〔2018〕15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潜食药监食罚听告〔2018〕3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同时,告知你店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店在2018年6月15日向我局提出“涉案产品均采购于有资质的供货商,其中涉案生粉是由于保鲜盒上的食品标签未及时更新,导致被认定为过期食品,并提出免予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本局不予采纳。

上述行为有:《现场检查笔录》1份;《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1份;查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各1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照片4张;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你店陈述说明1份为证。

你店使用超过保质期和无标签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决定对你店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生粉和无食品标签黄油;

2.对使用超过保质期生粉行为处罚款5000元;

3.对使用无食品标签黄油行为处罚款5000元;

4.合并处罚1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农行章华支行(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17301201040003030)或潜江农商行营业部(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账号82010000000610490)。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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