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和处罚决定书全文公开(潜江市李娅玲使用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案)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
案件名称:潜江市李娅玲使用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潜)食药监食罚〔2018〕113号
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食药监食罚〔2018〕113号
当事人:李娅玲
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92429005M000000578
经营地址:潜江市广华办事处共建路
违法事实:
经查明:2018年4月13日,江汉油田食品化妆品稽查支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后厨内发现有:1件冷冻猪脚,生产日期:2017.6.17,保质期:2019.6.17,生产地:巴西,净含量:16kg/件。1件冻猪后脚,生产日期:2017.12.3,保质期:24个月,生产地:US,净含量:16kg/件,以上2种食品无国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3袋冷冻猪尾,袋上无任何标识。以上3种食品属于标识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至案发,以上3种食品未使用。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1.《现场检查笔录》1份;2. 《询问调查笔录》2份;3.销毁证明1份;4.情况说明1份;5.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制件1份;6.现场照片4张
你使用标识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请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农行章华支行(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账户,账号:17301201040003030)。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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