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和处罚决定书全文公开(潜江市老百姓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总口药店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药品案)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
案件名称:潜江市老百姓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总口药店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药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食药监药罚〔2018〕16号
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食药监药罚〔2018〕16号
当事人: 潜江市老百姓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总口药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5MA48PJC9XA,地址:潜江市总口管理区总口大道18号,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鄂16CbIII004(三级药店)。法定代表人:何家梅。
当事人于2015年6月在潜江市总口管理区总口大道18号从事药品零售经营活动。办理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执法人员于2018年4月9日对该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驻店药师证不在岗,但未出示“驻店药师不在岗”等标示;该店部分药品未按规定贮藏;该店部分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执法人员分别于2018年5月16日和2018年6月7日再次对该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驻店药师仍然不在岗,也未出示“驻店药师不在岗”等标示;部分药品仍未按规定贮藏。
上述行为有:1.执法人员制作的《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2.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各1份,共4份;3.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13张;4.你店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5.你店提供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各1份,共2份;6.你店提供的法定代表人何家梅身份证复印件1份;7.你店提供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刘子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8.你店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9.你店提供的《关于代蓉同志任职的决定》复印件1份;10.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11.你店提供的店长邹琳莉身份证复印件1份;12.你店提供的《关于潜江市老百姓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总口药店恳请减轻处罚的情况说明》1份在卷佐证。
本局于2018年6月13日向你店送达了(潜)食药监药罚告〔2018〕11号《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店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对本局处罚金额有异议并提出减轻处罚,我局再次合议对你店的异议予以采纳。
鉴于以上事实,你店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三十二条“在药品储存、陈列等区域不得存放与经营活动无关的物品及私人用品,在工作区域内不得有影响药品质量和安全的行为。”、第一百三十七条“质量管理岗位、处方审核岗位的职责不得由其他岗位人员代为履行。”、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药品的陈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八)冷藏药品放置在冷藏设备中,按规定对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并保证存放温度符合要求;”、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销售药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二)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应当在处方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处方或者其复印件。”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八十三条“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规范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店做如下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以罚款3000.00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农行章华支行(收款人: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17301201040003030,备注单位: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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