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和处罚决定书全文公开(潜江市康好大药房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及从非正规渠道购进药品案)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
案件名称:潜江市康好大药房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及从非正规渠道购进药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潜)食药监食罚〔2018〕11号
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食药监药罚〔2018〕11号
当事人: 潜江市康好大药房
负责人:陈军梅
地址:潜江市周矶办事处农贸街1号
公民身份号码:429005********1468
联系电话:1338520**** 邮政编码:43311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5*****C99M;类型:个人独资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16DaII****;《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证书编号:HB16-Da-******。
违法事实:
2018年5月16日下午,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你店内药品荫凉区贮存有瑞格列奈片、百令胶囊、华佗再造丸等药物共216盒,你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合法票据,也未见计算机系统中有上述药品购销存记录,执法人员立即对该批产品依法予以扣押。经查明,2018年2月的一天,你在武汉市汉阳区以现金交易的形式从非正规渠道购进药品共57个品种216盒,尔后放置在其经营场所潜江市周矶农贸街1号进行销售。至案发,上述药品尚未销售。由于你无法提供上述药品的合法票据,也未在计算机系统做购销存记录,其购进价格和销售价格均无从认定,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本章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药品的市场价格计算。”的规定,应当对上述药品货值金额采用同类药品的市场价格计算,本局执法人员根据药品零售市场调查平均值计算,上述药品货值金额共计7891.85元。
2018年6月1日,执法人员和你一起对上述扣押药品通过楚天食药通扫描、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码和国家食药总局网站数据查询,药品包装标识的信息与查询的名称、药品规格、生产批号、包装规格、生产企业和批准文号相吻合。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在案佐证:1.《现场检查笔录》2份(2018年5月16日、2018年6月1日);2.现场照片18张;3.你提供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营业执照》影印件各1份;4.在相关网站对药品作真伪查询截图2张;5.对你的《询问调查笔录》2份;6.你的《情况说明》2份;7.配合进行销售价格调查单位提供的价格清单及经调查后按市场销售均价计算的价格清单共3份;8.配合进行销售价格调查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你未建立药品采购、验收、销售等相关记录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三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药品采购、验收、销售、陈列检查、温湿度监测、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相关记录,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的规定,属于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八十三条“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规范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作出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
你从非正规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尚未销售的药品216盒(详见(潜)食药监药查扣[2018]12-1号);2.罚款23675.55元(7891.85*3倍)。
综合本案事实,本局决定对你合并作出如下处罚:
1.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2.没收尚未销售的药品216盒(详见(潜)食药监药查扣([2018]12-1号);
3.罚款23675.55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农行章华支行(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账户,帐号;17301201040003030)或潜江农商行营业部(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账号8201000000061049
0)。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6月22日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