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和处罚决定书全文公开(潜江市老百姓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熊口二店未经许可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案)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
案件名称:潜江市老百姓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熊口二店未经许可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潜)食药监药罚〔2018〕12号
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食药监药罚〔2018〕12号
案由:未经许可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潜江市老百姓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熊口二店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5MA493A8G8P
地址:潜江市熊口镇继红路四号 联系方式:**
企业负责人:彭其蓉 公民身份号码:**
经营范围:药品零售:第二类医疗器械、第三类医疗器械、食品(不含食盐)批发、零售;化妆品、日用品百货零售;营养健康咨询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经本机关查明:2018年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药品经营活动。经核,你于2018年4月1日起至案发之日在潜江市熊口镇继红路四号开设药店经营药品,你的《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开办药品经营企业批件》(编号:潜食药监行201820号),批准日期为2018年4月17日。你从开业到取得批准开办之日,共销售阿莫西林胶囊、五维他口服液等药品货值金额682.43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在案佐证:1.《现场检查笔录》1份(附照片4张);2.《潜江市食品药监督管理局同意开办药品经营企业批件》复印件1份;3.你提供的销售流水单1份;4.企业负责人彭其蓉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5.你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
2018年6月21日我局给你送达了编号为(潜)食药监药罚告〔2018〕19号《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向你告知了,你的违法的事实、处罚的依据、拟对你进行的行政处罚种类、处罚的额度、不服处罚救济的途径、救济的时限。现已过法定陈述、申辩时限,你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鉴于以上事实,你未经许可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折合人民币682.43;
2.没收违法所得682.43元;
3.处2.4倍罚款1637.83元。
合计罚没款3002.69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潜江农商行营业部(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账号8201000000061049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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