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和处罚决定书全文公开(潜江市王场镇卫生院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
案件名称:潜江市王场镇卫生院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潜)食药监械罚〔2018〕4 号
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食药监药罚〔2018〕4号
当事人:潜江市王场镇卫生院,地址:潜江市王场镇东岳街21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4215613842900511C210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冯桂华。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4月25日,在潜江市王场镇东岳街21号对潜江市王场镇卫生院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医疗器械库存放有:产品批号为151115、生产日期为2015年11月15日、生产厂家为新乡市大方医疗器械制造有限公司、产品标准为YZB/豫0115—2004、有效期为二年的过期的医友牌医用脱脂纱布块,共5包。当事人住院部分别于2017年12月1日、2018年1月5日、2018年3月27日领取该批号的医用脱脂纱布块使用。对当事人这种行为我局在2018年4月25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查封(扣押)决定书》。
相关证据:
《现场检查笔录》1份;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3、询问调查笔录1份;4、情况说明1份;5、《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7、现场照片3张;8、出库单3份;9、《查封(扣押)决定书》1份;10、 扣押物品清单1份 ;11、没收物品清单1份;12、《没收物品凭证》1份。
2018年5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潜)食药监械罚告(2018)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行政处罚依据及种类 :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过期的医用脱脂纱布块5包;(具体见《没收物品凭证》)2、处以罚款21000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农行章华支行(收款人: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17301201040003030,备注单位: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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