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和处罚决定全文公开(潜江市白鹭湖永生大药房从无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未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案)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
案件名称:潜江市白鹭湖永生大药房从无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未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潜食药监药罚〔2018〕14号
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食药监药罚〔2018〕14号
当事人:潜江市白鹭湖永生大药房
法定代表人:徐国又
违法事实:
现查明,1、你单位从潜江市卫校附属门诊部购进甲硝唑片等7个品规药品70盒,进货金额合计437元。至案发,上述药品已全部售完,销售金额合计425元;2、2016年7月3日至2018年4月19日,你单位共购进枸杞等5个品规中药饮片65罐,进货金额合计764元,货值金额合计878.6元。至案发,共销售54罐,销售金额合计756.7元,上述中药饮片不属于你单位《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
相关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份;2、询问调查笔录1份;3、潜江市白鹭湖永生大药房《营业执照》复印1份;4、潜江市白鹭湖永生大药房《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5、潜江市白鹭湖永生大药房《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6、徐国又《居民身份证》复印1份;7、潜江市白鹭湖永生大药房进货单复印件2张;8、潜江市白鹭湖永生大药房退货单复印件1张;9、现场检查照片12张。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单位从无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3.5倍的罚款1487.5元;
3.没收违法所得425元。
你单位未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的规定,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四)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56.7元;
2.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3.5倍的罚款3075.1元。
综上所述,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违法所得1181.7元;
3.并处违法购进、销售药品货值金额3.5倍的罚款4562.6元。
合计罚没款:5744.3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农行章华支行(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17301201040003030)或潜江农商行营业部(潜江市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82010000000610490)。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6月22日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