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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清池酒坊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核查处置情况信息公告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79949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8年07月13日 15:15:36 文  号:无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8年07月13日 15:15:36 名  称: 潜江市清池酒坊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核查处置情况信息公告

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检出我辖区清池酒坊1个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潜江市清池酒坊,经营场所:潜江市老新镇洪河村8组8-01号;经营项目:白酒制造、销售,《食品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鄂小作坊9005000133。2018年6月5日,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湖北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高粱酒(规格型号:散装 48%vol,生产日期:2017年3月15日)进行了监督抽检, 2018年6月15日,湖北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样本检验结果为上述高粱酒中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g/kg为0.00774,标准指示为不得使用,单项评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8年6月22日,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NO:ACWH01-1806W1T10034)-HX-00134《检验报告》,

二、原因排查情况

企业对不合格食品生产的原因进行排查,做到食品生产环节严格检查原辅料进厂到产品出厂各环节的记录台账,生产的产品检验合格后出厂销售。

三、行政处罚情况

2018年6月22日,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NO:ACWH01-1806W1T10034)-HX-00134《检验报告》。2018年7月2日报市局分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以5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根据当事人违法情节以及积极配合调查、违法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结合《湖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00元,给予下限5万元5%的罚款,即2500元,合计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潜)食药监[2018]223号,处罚日期仍:2018年7月13日。

四、整改复查情况

潜江市清池酒坊在食品生产环节必须严格检查原辅料进厂到产品出厂各环节的记录台账,产品检验情况,原辅料索证索票,生产的产品检验合格后出厂销售。

潜江市清池酒坊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做到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杜绝原辅料进货台账、产品检验、产品销售记录不全,仓储条件简陋,工作人员健康证过期等情况。

五、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2331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2018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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