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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和处罚决定书全文公开(潜江市佰善大药房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经营药品案)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7988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8年07月24日 15:40:51 文  号:无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8年07月24日 15:40:51 名  称: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和处罚决定书全文公开(潜江市佰善大药房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经营药品案)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

案件名称:潜江市佰善大药房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经营药品案

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潜)食药监药罚〔2018〕24号

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食药监药罚〔2018〕24号

当事人:潜江市佰善大药房,住址:潜江市老新镇潜监路113号,资质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鄂16DaIII0036(三级药店),企业负责人:谢先锋,经营范围:非处方药、处方药;化学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注射剂(含冷藏药品)(不含二类精神药品、肿瘤治疗药、医疗用毒性药品、罂粟壳)兼营食品;食品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邮编:4331111。

违法事实:

经查,2018年6月25日,执法人员在对你药房进行检查时发现:你药房销售的处方药“硝苯地平缓释片”和“格列美脲片”未保存处方凭证,销售处方药时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药品时未开具销售凭证。本局执法人员向你下达了(潜)食药监药责改[2018]L-5号《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18年7月10日,执法人员在你药房检查时再次发现:你药房销售的处方药“胞磷胆碱纳片”和“双黄消炎片”未保存处方凭证,营业场所内从业人员未穿着工作服,未佩戴工作牌上岗,销售处方药时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药品时未开具处方凭证。

本局于2018年7月13日,本局向你下达了(潜)食药监药罚告[2018]27号《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在法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相关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2份;2. (潜)食药监药责改[2018]L-5号《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3.询问调查笔录1份;4.情况说明1份;5.《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6.《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7. 现场拍摄的照片15张。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的行为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第二款“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规定。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5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农行章华支行(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账户,账号;17301201040003030)或潜江农商行营业部(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账号82010000000610490)。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你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你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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