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和处罚决定书全文公开(潜江市九康大药房经营假冒二类医疗器械案)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
案件名称:潜江市九康大药房经营假冒二类医疗器械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潜)食药监械罚〔2018〕10号
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食药监械罚〔2018〕10号
当事人:潜江市九康大药房
地 址:潜江市总口管理区商业步行街综合楼3号楼5-6号
资质证明:《药品经营许可证》 邮编:433100
证号:鄂16DaIII0020(三级药店)
法定代表人:付淑华 性别:女 联系电话:13451144881
违法事实:
2018年4月26日,我局杨市监管所执法人员在你药房进行监督检查,你药房收银台外侧柜台摆放销售“杰士邦”天然乳胶橡胶避孕套,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国食药监械(进)字2014第2661881号,批号TT141221,失效日期:2020/11,产品编码:MZCQ79M,数量:9盒。2018年5月2日,杨市监管所将该线索移交市局药械化稽查支队。2018年5月4日,市局药械化稽查支队执法人员向你药房送达了(潜)食药监械检告〔2018〕1号鉴定告知书。2018年6月19日,武汉杰士邦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2018杰鉴定(162)假货来源地:湖北)的鉴定报告,鉴定结果为假冒。
现查明,你药房于2018年1月18日以20元/盒的价格从武汉金色天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12盒“杰士邦”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以28元/盒的价格销售了3盒,获得销售金额84元,货值金额336元。
我局于2017年7月16日向你送达了潜食药监械罚告〔2018〕1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时,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相关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份;2.调查笔录1份;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4.《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5.查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各1份;6.鉴定告知书1份;7.武汉金色天源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及销售单各1份;8.鉴定报告1份。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药房经营假冒二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药房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假冒“杰士邦”天然乳胶橡胶避孕套9盒;
2.没收违法所得84元;
3.并处10000元罚款。
上述罚没款合计10084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农行章华支行(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17301201040003030)或潜江农商行营业部(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账号82010000000610490)。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潜江市人民政府申 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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