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和处罚决定书全文公开(潜江市福元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竹根滩店未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经营范围经营药品案)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
案件名称:潜江市福元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竹根滩店未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经营范围经营药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潜)食药监药罚(2018)22号
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食药监药罚(2018)22号
当事人:潜江市福元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竹根滩店
经营场所:潜江市竹根滩镇竹泽路113号
违法事实:
经查,你店于2017年11月13日从江西兆升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购进中药饮片罗布麻26瓶,党参5瓶,三七粉6瓶。上述产品货值金额1899元,违法所得599元。
现查明,你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非处方药、处方药、中成药、化学药制剂、生化药品、抗生素制剂、注射剂、肿瘤治疗药、生物制品(含冷藏药品)。(不含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罂粟壳)、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奶粉)、保健食品.
相关证据:
你店提供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你店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原件1份;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进货单》复印件3份;执法人员在你店的经营场所拍摄并经你店负责人核实的照片3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销售中药饮片证明1份,《询问调查笔录》和《情况说明》各1份为证。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药店未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经营范围经营中药饮片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店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三七粉6瓶,党参3瓶,罗布麻5瓶。
2.没收违法所得599元。
3.处以货值金额2倍的行政罚款计3798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439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到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章华支行(账号:17301201040003030)。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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