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和处罚决定书全文 公开(潜江市清又甜纯净水厂生产销售的纯净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
案件名称:潜江市清又甜纯净水厂生产销售的纯净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潜)食药监食罚〔2019〕488号
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食药监食罚〔2018〕488号
当事人:潜江市清又甜纯净水厂
法定代表人:苏华平
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429005000100198(1-1)
经营地址:潜江市张金镇铁匠沟立新南路18号
违法事实:
经查明,2018年9月7日, 湖北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抽检,对你厂生产的清又甜纯净水18.9L/桶,生产日期20180904进行了抽样检查。经湖北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清又甜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GB19298-2014标准的要求。在2018年9月30日,向你厂送达了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一份NO:ACWH10-1809W1T10106,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通过对你厂调查,这批清又甜纯净水生产了200桶,销售价格是3.00元/桶,抽样样品6桶,已经全部销售完毕,总货值582.00元。相关证据:有对你厂负责人苏华平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你厂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你厂生产记录1份,生产销售记录1份,《检验报告》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为证。
你生产销售的纯净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和《湖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我局决定对你厂给予以下的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82.00元;
2、处以罚款6000.00元。合计6582.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农行章华支行(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17301201040003030)或潜江农商行营业部(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账号82010000000610490)。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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