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和处罚决定书全文 公开(潜江市田先龙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7999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9年01月22日 09:50:48 文  号:无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9年01月22日 09:50:48 名  称: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和处罚决定书全文 公开(潜江市田先龙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

 

案件名称:潜江市田先龙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潜)食药监食罚〔2019〕058

 

 

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食药监罚〔2019〕058

当事人:田先龙,《营业执照》注册号码:429005600461771,《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4290050012539。

违法事实: 

2018年11月6日,本局老新监管所工作人员会同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检验中心武汉产品质量检验所工作人员对你生产销售的油条(规格型号:称重,生产日期:2018年11月6日)进行了监督抽检。2018年11月29日,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检验中心武汉产品质量检验所于出具的编号为:No:(2018)FJ(QJ)-SP-0278的《检验报告》,油条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铝计)(mg/kg),标准要求为≤100,样本检验结果:700,单项评定:不合格;该批产品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结论为不合格。2018年12月6日,执法人员依法向你送达了编号为:No:(2018)FJ(QJ)-SP-0278的《检验报告》,你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不申请复检。2018年12月6日,本局老新监管所执法人员对你生产销售的不合格食品(油条)的行为下达了(潜)食药监食责改[2018]0152号《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改正上述行为。2018年11月6日,你将生产的油条以0.8元/只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至案发止,你获利24元。

本局于2019年1月17日,向你下达了(潜)食药监食罚告〔2019〕43号《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在法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相关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2份(2018年11月6日、2018年12月6日);2.现场拍摄的照片7张;3.《湖北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1份(编号为:No00001133;4.《检验报告》1份(编号为:No:(2018)FJ(QJ)-SP-0278;5.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制件各1份;6.你的《居民身份证》复制件1份;7.你的《询问调查笔录》和《情况说明》各1份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应当对你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以5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你主动配合案件的查处,你的行为没有造成大的危害,有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结合《湖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减轻处罚:(三)当事人发现违法后主动报告并积极配合查处的;(五)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中止违法行为并有效避免危害后果发生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 没收违法所得24元;2.罚款3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3024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农行章华支行(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账户,帐号;17301201040003030)或潜江农商行营业部(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账号82010000000610490)。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你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你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月22日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