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隔离场所供餐食品安全须知(食品安全监管规则)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2-13868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布机构: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1年08月09日 17:00:00
文 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1年08月09日 17:00:00
名 称:
集中隔离场所供餐食品安全须知(食品安全监管规则)
一、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供餐单位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业人员新冠疫苗接种率应100%并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每日对从业人员进行晨检,定时对营业场所进行消毒,落实食品留样制度,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严格食品及原料管理。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不采购、使用进口冷链食品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食品原料。
三、严格加工烹饪过程管理。操作时穿戴工作衣帽、口罩,勤洗手,保持良好卫生行为习惯。需要烧熟煮透的食品,加工制作时食品的中心温度应达到70℃以上。
四、严格餐用具消毒管理。集中隔离场所供餐单位应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一次性餐饮具。刀具、砧板等其他餐用具首选煮沸 消 毒15分钟,或用250 mg/ L—500mg/ L含氯 消毒液溶液浸泡15分钟后再用清水洗净。
五、严格配餐就餐管理。供餐单位应使用专用容器和餐车进行配餐,进出卫生通过区时应对专用容器和餐车消毒,严禁专用容器和车辆进入污染区。送餐人员不得进入卫生通过区,食物由专门工作人员在卫生通过区前领取。隔离人 员 在 自 己房 内就餐 ,就 餐完毕 后及 时将废弃 的餐盒装入黄 色 医用 垃圾处理 袋 内 ,按 医 疗 废物处理 。
其他要求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执行。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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