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集中隔离场所供餐食品安全须知(食品安全监管规则)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2-13868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布机构: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1年08月09日 17:00:00 文  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1年08月09日 17:00:00 名  称: 集中隔离场所供餐食品安全须知(食品安全监管规则)

一、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供餐单位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业人员新冠疫苗接种率应100%并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每日对从业人员进行晨检,定时对营业场所进行消毒,落实食品留样制度,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严格食品及原料管理。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不采购、使用进口冷链食品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食品原料。

三、严格加工烹饪过程管理。操作时穿戴工作衣帽、口罩,勤洗手,保持良好卫生行为习惯。需要烧熟煮透的食品,加工制作时食品的中心温度应达到70℃以上。

四、严格餐用具消毒管理。集中隔离场所供餐单位应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一次性餐饮具。刀具、砧板等其他餐用具首选煮沸15分钟,或用250mg/L—500mg/L含氯消毒液溶液浸泡15分钟后再用清水洗净

五、严格配餐就餐管理。供餐单位应使用专用容器和餐车进行配餐,进出卫生通过区时应对专用容器和餐车消毒,严禁专用容器和车辆进入污染区。送餐人员不得进入卫生通过区,食物由专门工作人员在卫生通过区前领取。隔离人己房内就餐完毕后及时将废弃的餐盒装入黄医用垃圾处理,按物处理

其他要求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执行。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9日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