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公示和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4年第四期)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公示和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4年第四期)
按照国家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要求,现将有关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潜江市惠美家商贸有限公司总口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3月5日,潜江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受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潜江市惠美家商贸有限公司总口店制作销售的油条(抽样单编号为DBJ24429005486430325)进行了抽样检验。2024年3月28日,潜江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No:QJ2024S0302),判定潜江市惠美家商贸有限公司总口店制作销售的上述油条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单项判定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潜江市惠美家商贸有限公司总口店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No:QJ2024S0302)后,积极配合调查并进行自查,认为不合格原因主要为没有专门的计量设备,员工人为添加未把控好添加量导致。当事人迅速针对该原因,积极采取配备专用计量称、对添加剂专人专管、使用安全的油条膨松剂、严格制作流程和操作方法、强化员工培训等一系列整改措施。2024年5月27日,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现场验收,现场复查验收结论为合格。
(三)核查处置情况
2024年3月29日,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2024年5月27日,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下达《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潜江市监处罚〔2024〕129号),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王力南(山东王记炒货)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2月28日,潜江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受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王力南(山东王记炒货)销售的优盛花生(奶香味)(抽样单编号为DBJ24429005486430237)进行了抽样检验。2024年3月5日,潜江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No:QJ2024S0215),判定王力南(山东王记炒货)销售的上述优盛花生(奶香味)中的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王力南(山东王记炒货)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No:QJ2024S0215)后,积极配合调查并进行自查,认为不合格原因主要为未严格进货查验制度。当事人迅速针对该原因,积极采取严格进货查验制度食品添加剂等一系列整改措施。2024年3月21日,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现场验收,现场复查验收结论为合格。
(三)核查处置情况
2024年3月11日,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2024年4月11日,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下达《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潜江市监处罚〔2024〕72号),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潜江市熊永涛餐饮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3月5日,潜江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受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潜江市熊永涛餐饮店制作销售的长馒头(抽样单编号为DBJ24429005486430329)进行了抽样检验。2024年3月28日,潜江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No:QJ2024S0306),判定潜江市熊永涛餐饮店制作销售的上述长馒头中的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潜江市熊永涛餐饮店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No:QJ2024S0306)后,积极配合调查并进行自查,认为不合格原因主要为未严格规范操作流程,导致人为添加过量。当事人迅速针对该原因,积极采取严格操作规范流程、不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一系列整改措施。2024年4月22日,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现场验收,现场复查验收结论为合格。
(三)核查处置情况
2024年4月1日,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2024年4月25日,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下达《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潜江市监处罚〔2024〕84号),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潜江市月姣调味品批发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2月27日,潜江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受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销售的八角、白芷(抽样单编号分别为DBJ24429005486430224、
DBJ24429005486430226)进行了抽样检验。2024年3月28日,潜江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No:QJ2024S0205、No:QJ2024S0207),判定上述八角及白芷的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的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实测值分别为0.209g/kg、0.944g/kg,均判定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No:QJ2024S0205、No:QJ2024S0207)后,积极配合调查并进行自查,认为不合格原因主要为未严格进货查验导致。当事人迅速针对该原因,积极采取强化食品进货查验及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的整改措施。2024年5月14日,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现场验收,现场复查验收结论为合格。
(三)核查处置情况
2024年4月3日,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2024年5月30日,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下达《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潜江市监处罚〔2024〕150号),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潜江市梦香早餐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3月4日,潜江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受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销售的八角(抽样单编号为DBJ24429005486430291)进行了抽样检验。2024年3月28日,潜江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No:QJ2024S0280),判定上述八角的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的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实测值分别为0.234g/kg,单项判定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No:QJ2024S0280)后,积极配合调查并进行自查,认为不合格原因主要为未严格进货查验导致。当事人迅速针对该原因,积极采取强化食品进货查验及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的整改措施。2024年5月7日,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现场验收,现场复查验收结论为合格。
(三)核查处置情况
2024年4月3日,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2024年5月30日,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下达《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潜江市监处罚〔2024〕131号),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潜江市周锅餐饮服务中心(放心老面馒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3月11日,潜江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受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销售的夹心馒头、三角糖包(抽样单编号分别为DBJ24429005486430435、DBJ24429005486430437)进行了抽样检验。2024年3月28日,潜江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No:QJ2024S0407、No:QJ2024S0409),判定上述夹心馒头及三角糖包的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均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No:QJ2024S0407、No:QJ2024S0409)后,积极配合调查并进行自查,认为不合格原因主要为原料带入导致。当事人迅速针对该原因,积极采取更换原材料的整改措施。2024年4月10日,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现场验收,现场复查验收结论为合格。
(三)核查处置情况
2024年4月8日,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2024年5月28日,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下达《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潜江市监处罚〔2024〕144号),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王光喜(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3月11日,潜江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受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销售的油条(抽样单编号为DBJ24429005486430432)进行了抽样检验。2024年3月28日,潜江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No:QJ2024S0404),判定上述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No:QJ2024S0404)后,积极配合调查并进行自查,认为不合格原因主要为制作工艺等导致。当事人迅速针对该原因,积极采取更换原材料及改进制作工艺的整改措施。2024年4月10日,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现场验收,现场复查验收结论为合格。
(三)核查处置情况
2024年4月8日,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2024年5月28日,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下达《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潜江市监处罚〔2024〕143号),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李全旭(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3月11日,潜江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受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销售的油条(抽样单编号为DBJ24429005486430438)进行了抽样检验。2024年3月28日,潜江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No:QJ2024S0410),判定上述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No:QJ2024S0410)后,积极配合调查并进行自查,认为不合格原因主要为制作工艺及原材料等导致。当事人迅速针对该原因,积极采取更换原材料及改进制作工艺的整改措施。2024年4月10日,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现场验收,现场复查验收结论为合格。
(三)核查处置情况
2024年4月8日,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2024年5月28日,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下达《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潜江市监处罚〔2024〕142号),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九、董树晴(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3月11日,潜江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受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销售的黄花菜(抽样单编号为DBJ24429005486430452)进行了抽样检验。2024年3月28日,潜江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No:QJ2024S0420),判定上述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No:QJ2024S0420)后,积极配合调查并进行自查,认为不合格原因主要为未严格进货查验导致。当事人迅速针对该原因,积极采取停止销售黄花菜及严格进货查验、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学习等一系列的整改措施。2024年6月11日,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现场验收,现场复查验收结论为合格。
(三)核查处置情况
2024年4月1日,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2024年6月5日,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下达《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潜江市监处罚〔2024〕153号),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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