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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农村集体聚餐工作提示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4-29960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布机构: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4年08月05日 17:19:09 文  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年08月05日 17:19:09 名  称: 潜江市农村集体聚餐工作提示


当前气候高温高湿,食源性疾病易发高发,各地各部门要及时防范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严防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一、什么是农村集体聚餐

农村(含城乡结合部)居民因婚嫁、丧葬、寿辰、升学、生子、建房等事宜,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就餐人数在100人以上(含100人)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各种集体性聚餐活动。

二、厨师团队的概念和上岗条件

为农村(含城乡结合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符合相关规定的各种集体性聚餐活动举办者提供餐饮食品加工制作服务并取得相应资质的从业者。厨师及帮厨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明上岗。

三、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原则

农村集体聚餐的管理部坚持门指导和市、乡镇(管理区、街道办事处)、村(居)三级负责,以乡镇、村(居)为主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与现场审查指导相结合的工作管理制度。市、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对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并确定人员负责农村聚餐食品安全日常工作。

四、农村集体聚餐安全责任

集体聚餐举办者、承办者都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发生疑似群体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双方均应立即向行政村(居)食品安全协管员、乡镇(街道)或市食品药品安全办报告,并保护好现场;同时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将病人送往医院就诊。

五、备案管理要求

农村集体聚餐实行申报备案制度,推行网络报备承诺。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是申报备案第一责任人,举办者不报告的,可委托承办厨师履行报告手续。举办者填写《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申报表》,报所在村(居)委会审核备案,并签订《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承诺书》,有条件的可实行网上申报和承诺。

六、现场指导原则

聚餐人数在100200人的,村(居)委会接报后须在当日内指派食品安全信息员(网格员)到现场进行检查指导;聚餐人数200人以上(含200人)的,村(居)委员会除当日指派食品安全信息员(网格员)到现场进行检查指导外,还需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必要时,乡镇食药安办可派食品监督员到现场进行核查。

指导人员重点对加工场所周边环境、厨房布局、卫生条件、食料采购、索证索票、厨师健康状况、餐饮具洗消、用水等进行监督检查,严禁采购过期变质和“三无”食品,严禁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七、责任追究体系

举办者和承办厨师未履行申报职责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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