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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添加剂管理的风险提示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5-07382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布机构: 潜江市市场监管局 发文日期: 2025年02月27日 17:37:42 文  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年02月27日 17:37:42 名  称: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添加剂管理的风险提示


自2025年2月8日起,新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正式实施。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添加剂管理,保障公众饮食安全,现将有关风险提示如下:

一、明确禁用食品添加剂

落葵红、密蒙黄、酸枣色、2,4-二氯苯氧乙酸、海萝胶、偶氮甲酰胺在新版标准中已被删除,严禁在各类食品中使用。在罐头产品制作中,不得再使用ε-聚赖氨酸盐酸盐、乳酸链球菌素、山梨酸及其钾盐、稳定态二氧化氯等防腐剂。制作食醋时,禁止使用冰乙酸;果蔬汁(浆)加工中,不得使用纳他霉素;蒸馏酒中,禁止添加β-胡萝卜素和双乙酰酒石酸单双甘油酯。此外,黄油、浓缩黄油、淀粉制品、面包、糕点、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预制肉制品、肉罐头、果蔬汁(浆)等食品,均不得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作为防腐剂。

二、准确识别与规范采购

食品添加剂按功能可分为漂白剂、膨松剂、着色剂等多种类别。采购时,务必选择依法取得资质的供货者,严格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资质证明复印件、购货票据、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等。食品添加剂必须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上应明确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及通用名称、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等信息,无标识信息或标识信息不规范的产品切勿采购。

三、严格遵循使用规范

使用食品添加剂应严格按照GB2760—2024规定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品种、使用范围以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执行,尽可能降低其在食品中的使用量。坚决禁止使用硼酸、硼砂、罂粟壳、废弃食用油脂、工业用料等非食用物质,严禁采购、储存和使用亚硝酸盐。在制作油条等油炸面制品时,若使用含铝膨松剂(如泡打粉),要严格控制用量,防止铝含量超标;包子、馒头等发面制品禁止使用含铝泡打粉,建议优先选用不含铝的酵母粉等添加剂。糕点制作过程中,禁止使用苯甲酸、苯甲酸钠等防腐剂。

四、规范储存与记录

食品添加剂应专柜贮存,显著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并与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分开存放。使用时,要建立专册记录,详细记载食品添加剂的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添加的食品品种、添加量、添加时间以及操作人员等信息。使用过程中,做到精准称量,杜绝超范围、超剂量使用。

五、主动公示接受监督

各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店内公示牌、电子显示屏等适当方式,主动向消费者公示餐饮食品加工制作时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包括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具体用途及用法用量等,积极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六、违法后果需谨记

若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时不履行进货查验及记录义务,将依法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若餐饮服务提供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若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直接吊销许可证。

请各餐饮服务提供者务必高度重视食品添加剂管理工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确保广大消费者饮食安全。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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