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
为严厉打击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依规查处一系列典型案件,现公布如下:
一、潜江市市场监管局总口市场监管所查处潜江市某肉类经营者未履行进货查验案
2024年11月2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冷冻食品进行检查时,当事人销售的一批“半片鸭”“开边蹄”,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证明材料,另查明,2023年3月15日,当事人因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制度,本局曾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元。
二、潜江市市场监管局泽口市场监管所查处潜江市某购物中心店涉嫌销售标识标签不全的散装肉类食品案
2025年3月27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散称琵琶肉标签上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三、潜江市市场监管局总口市场监管所查处潜江市某养殖专业合作社涉嫌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4年12月10日、2024年12月11日我局分别收到投诉举报信称其在抖音平台“氛香1957”店铺购买的腊鱼产品实物无标签信息,为“三无”产品。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24日对该合作社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产品与投诉举报人提供的信息一致,当事人的上述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没收违法所得735元,处罚款5000元。
四、潜江市市场监管局张金市场监管所查处某食品小作坊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5年4月16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储物间里放有2桶焦糖色食品添加剂(生产方法:亚硫酸铵法),其中一桶未开封,另一桶已经开封使用三分之一。经立案调查核实,焦糖色(生产方法:亚硫酸铵法)为当事人从网上购买,用于生产香干。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要求,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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