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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集中曝光5起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典型案例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6-11367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布机构: 潜江市市场监管局 发文日期: 2026年04月03日 17:50:21 文  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6年04月03日 17:50:21 名  称: 潜江市集中曝光5起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典型案例

潜江市集中曝光5起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部署,切实守护群众网络餐饮安全,严厉打击网络餐饮服务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幽灵外卖”、经营资质造假、经营场所环境不卫生、食品安全不达标、从业人员健康状况不合格等突出问题,依法从严查处一批违法案件。现对5起典型案例予以集中曝光,以警示全市网络餐饮平台及入网餐饮经营者,严守食品安全底线、规范经营行为,共同筑牢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屏障!


案例一:潜江市某餐饮店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开展网络餐饮经营

潜江市某餐饮店在外卖平台上传伪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开展网络餐饮经营活动,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违法线索已移交至公安机关。

案例提醒: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属于犯罪行为,切勿以身试法


案例二:潜江市某餐饮店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潜江市某餐饮店在外卖平台美团销售的老面大馒头,经抽检甜蜜素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标准,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商家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3元,并处罚款5000元。

案例提醒:国标GB2760规定,馒头、包子、花卷等小麦粉主食,严禁添加甜蜜素。甜蜜素超范围、超量食用可能加重肝脏代谢负担,长期过量摄入有损健康,尤其对老人、儿童、孕妇等人群危害更大,存在食品安全风险。


案例三:潜江市某餐馆食品经营许可过期且未及时清理过期食品案

潜江市某餐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已过,仍继续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且其经营场所库房内还存放有2瓶超过保质期限的“辣妹子”桔片爽,未及时清理。当事人行为违反《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商家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并处罚款5000元。

案例提醒:食品经营者需在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按规定申请延续,未取得有效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同时,食品经营者应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


案例四:潜江市某小吃店未按规定配备防鼠防蝇设施案

潜江市某小吃店在从事餐饮服务经营过程中,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其操作台面存在积油未及时清理的情况,未按规定配备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防尘、防鼠、防虫设施,不符合食品安全经营规范要求。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商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案例提醒:食品经营单位需严格落实“三防”(防尘、防蝇、防鼠)设施配备要求,规范设置防鼠板、灭蝇灯、挡鼠板等设施并正常使用,同时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


案例五:潜江市某酸辣粉店从业人员健康证过期案

潜江市某酸辣粉店在从事餐饮服务经营过程中,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其店内2名从业人员持有的健康证明已超过有效期,仍在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商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案例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健康证过期严禁上岗。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上岗,可能携带病菌污染食品,引发痢疾、病毒性肝炎等食源性疾病,直接危害消费者健康。食品经营者需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主体责任,定期组织员工体检,及时更换过期健康证,杜绝无证、过期证上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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