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酒类产品突出问题综合治理典型案例
为提升酒类产品突出问题综合治理行动工作成效,严厉打击酒类产品违法违规行为,现公布某白酒小作坊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案件,以案释法,以儆效尤。
2026年3月9日,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酒类产品突出问题综合治理行动中,对辖区内某白酒小作坊生产的高粱酒、荞麦酒等散装白酒进行了委托监督抽检。经委托检验检测单位检验,发现当事人生产批次为2025年9月15日的散装高粱酒、荞麦酒中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的规定,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还存在“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建立进销货台账”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三)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及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和时间等内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生产销售台账,如实记录生产销售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销售日期、销售去向等内容”的规定。
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及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进货、生产销售台账记录,查验相关证明的”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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