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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桃胶及含桃胶食品经营行为并加强消费提示的告知书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6-20987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布机构: 潜江市市场监管局 发文日期: 2026年07月06日 11:07:42 文  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6年07月06日 11:07:42 名  称: 关于规范桃胶及含桃胶食品经营行为并加强消费提示的告知书


近年来,桃胶因其口感软糯及营养价值,受到消费者青睐,市场需求快速增长,被广泛用于制作糖水、奶茶、炖品等食品。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发布的《关于桃胶等15种“三新食品”的公告》,桃胶已被批准为新食品原料,但同时对其食用有明确规定和要求,标签、说明书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为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桃胶作为新食品原料的使用要求

桃胶是以蔷薇科李属植物桃树分泌的胶状物为原料,经采摘、分选、晾晒、清洗、干燥等工艺制成。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桃胶的使用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推荐食用限量:桃胶推荐食用量为≤30/天。

(二)不适宜人群:鉴于桃胶在婴幼儿、孕妇和哺乳期妇女人群中的食用安全性资料不足,从风险预防原则考虑,婴幼儿、孕妇和哺乳期妇女不宜食用。

二、标签标识和信息提示要求

在经营过程中,凡使用桃胶作为食品原料的(包括但不限于现制现售饮品、甜品、炖品等),必须严格落实以下要求:

(一)预包装食品: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晰标注不适宜人群(婴幼儿、孕妇、哺乳期妇女)和食用限量(≤30/天)。

(二)现制现售食品: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如菜单、价签牌、电子屏、公示板等)向消费者明示桃胶的食用限量及不适宜人群信息。

(三)网络经营:通过外卖平台等网络渠道销售的含桃胶食品,必须在商品页面显著位置标注上述信息。

三、法律责任提示

(一)《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食品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的,其产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要求”。

(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四)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依据该办法第三十九条,违者将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选购注意事项

(一)选择正规渠道:优先选择商超、品牌旗舰店或具备资质的线上平台购买桃胶产品。

(二)查看标签信息:购买时要仔细查看包装上的生产日期、保质期、食用禁忌及限量等信息。

(三)查看产品性状:如果桃胶颜色异常艳丽或气味刺鼻,很可能经过了化学处理,这类产品可能含有有害物质,不宜购买。

五、依法维护权益

如发现商家销售的桃胶及含桃胶食品存在以下问题,可拨打12315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未按规定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虚假宣传、夸大桃胶功效;销售来源不明、质量不合格的桃胶产品;其他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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