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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公示和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5-28133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布机构: 潜江市市场监管局 发文日期: 2025年09月01日 14:33:58 文  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年09月01日 14:33:58 名  称: 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公示和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按照国家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要求,现将有关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郭敏(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5月6日,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潜江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经营的干黄花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为:DBJ25429005486430810)。2025年6月3日,潜江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 QJ2025S0745),判定当事人经营的血橙经抽样检验,氯唑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QJ2025S0745)后,积极配合调查并进行自查,认为不合格原因主要为未严格进货查验。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相关不合格产品、启动召回。2025年7月18日,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现场验收,现场复查验收结论为合格。

(三)核查处置情况

2025年6月5日,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2025年7月17日,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下达《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潜江市监不罚〔2025〕138号),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二、湖北河中和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建设街分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4月28日,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潜江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经营的伦晚橙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为:DBJ25429005486430787)。2025年6月3日,潜江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 SP202505386),判定当事人经营的血橙经抽样检验,氯唑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SP202505386)后,积极配合调查并进行自查,认为不合格原因主要为未严格进货查验。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相关不合格产品、启动召回。2025年7月18日,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现场验收,现场复查验收结论为合格。

(三)核查处置情况

2025年6月5日,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2025年7月17日,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下达《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潜江市监不罚〔2025〕137号),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武汉中商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潜江广华商场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5月13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的库尔勒香梨特级进行了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抽样单编号为:SBP2542000000

3334630)。2025年6月11日,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 2025CJ02189),判定当事人经营的库尔勒香梨特级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2025CJ02189)后,积极配合调查并进行自查,认为不合格原因主要为未严格进货查验。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相关不合格产品、启动召回。2025年7月21日,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现场验收,现场复查验收结论为合格。

(三)核查处置情况

2025年6月13日,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2025年7月18日,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下达《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潜江市监不罚〔2025〕142号),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四、湖北蜂之宝蜂业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5月14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生产的洋槐蜂蜜进行了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抽样单编号为:SBJ25420800486832581)。2025年6月16日,湖北省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 SP202505386),判定当事人生产的洋槐蜂蜜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149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SP202505386)后,积极配合调查并进行自查,认为不合格原因主要为未严格进货查验。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相关不合格产品、启动召回。2025年7月21日,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现场验收,现场复查验收结论为合格。

(三)核查处置情况

2025年6月13日,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2025年7月18日,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下达《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潜江市监不罚〔2025〕142号),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五、潜江市果星食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4月27日,经本局委托,潜江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血橙进行抽验。2025年6月3日,经潜江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验结论显示,当事人销售的血橙,氯唑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QJ2025S0719)后,积极配合调查并进行自查,认为不合格原因主要为未严格进货查验。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相关不合格产品、启动召回。2025年9月1日,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现场验收,现场复查验收结论为合格。

(三)核查处置情况

2025年6月6日,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2025年9月1日,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下达《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潜江市监不罚〔2025〕182号),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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