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城镇供水供气区划红线外延伸工程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1)88号)有关精神,现将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外用水用气接入工程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如下:
一、厘清政府、企业、用户责任
政府主体责任:制定完善与地块相关的道路及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进一步明确政府和企业在接入工程等方面的建设责任。对储备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落实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道路及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责任,不得由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承担。
企业主体责任:2021年3月1日起,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
用户主体责任:严格限定在建筑区划红线内属于用户产权(或业主共有产权)的资产建设和维护责任,主要包括红线内的工程建设安装、修理维护和更新改造(属于政府和企业主体责任部分除外),以及用户个性化需求的延伸服务。用户主体责任是用户付费的边界,用户不承担任何不属于其责任范围内的费用。
二、完善价格疏导机制。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基础,有利于激励提升供水、供气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用气的价格机制。
三、切实保障财政投入。落实工程建设资金,与储备土地相关的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气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
2021年11月23日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