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各液化气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配送管理工作,保障液化气配送安全、规范、有序,实施统一车辆、统一着装、统一标识,实现液化气经营管理信息化、安全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企业经营管理
(一)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必须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所属供应站点必须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副本),并明确经营区域、站点名称及分类。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库站工、配送服务人员(以下简称“送气工”)及供应站点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送气工等必须取得省住建厅核发的《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二)企业要按照《湖北省城镇燃气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指南(试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系,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经专家评审后,报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应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三)企业应当建立高效便民的配送服务体系,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车辆和送气工,制定配送服务管理制度,公布配送服务规范、服务电话和配送价格。落实入户随瓶安检责任,实行送气上门一次,入户随瓶安检一次(每年不少于一次),安全教育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餐饮、人员密集场所及工业用户,安检不合格的暂停供气;对居民个人用户,企业应督促、帮助用户整改,整改到位后方能继续供气。
(四)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服务信息系统,对配送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准确记录储配站气瓶出站、瓶装供应站气瓶出入库、送气工配送气瓶、用户安检等信息。企业必须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建立用户信息档案,对用户进行实名登记,对用气场所勘查后满足安全要求方能供气。
(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液化气质量检测制度,配备相关检测仪器,定期进行检测,确保供气气质符合国标要求。
(六)气瓶只能由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取得公安部门备案并核发三轮车号牌的配送车辆进行配送,严禁用户到储配站、瓶装供应站自提气瓶。配送车辆必须及时将气瓶配送到用户,严禁临时集中存放、存储或重瓶配送车上过夜。
二、强化瓶装供应站管理
(一)瓶装供应站必须取得供应站燃气经营许可证(副本),并明确经营区域、站点名称及分类。按照现行《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等技术标准规范中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要求进行设置,满足消防审验相关规定。
(二)企业应制定瓶装供应站液化气事故抢险应急预案,开展现场应急处置演练,签订诚信守法承诺书,将站点信息张贴于显著位置,方便用户监督。
(三)站内实瓶、空瓶应明确划分存放区域,防止各类气瓶混放;非营业时间存有气瓶时,应当安排人员值班或者按技术规范要求设置远程无人值守安全防护系统。不得存放超期未检、有明显外观缺陷、无二维码、二维码标识与企业名称不一致的钢瓶。
三、强化配送三轮车管理
(一)配送范围为供应站燃气经营许可证(副本)所载明的区域,配送三轮车要符合“四统一”标准(附件1),禁止跨区域通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流动销售液化气。
(二)配送车辆装载应当符合核定载质量,严禁违规或者超量装载气瓶,并配备足量干粉灭火器、气瓶角阀堵头及燃气易损配件。气瓶应当作固定处理,不得倒放、叠放和悬挂在厢体外侧,不得装载除气瓶、配送辅助工具、燃气配件及相关安全防范器材以外的其他货物。
(三)各属地政府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燃气经营企业及供应站点的配送三轮车业务进行协同监管。
四、强化送气工管理
(一)企业应当加强本企业送气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应急处置演练和管理,送气工必须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送气服务协议和液化气配送岗位从业人员安全责任书,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经企业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企业对送气工在配送服务过程中涉及的违法行为及安全事故等承担相应责任,严禁委托非本企业送气工配送液化气(附件2)。送气工(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必须取得省住建厅核发的《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并持送气服务证上岗。
(二)企业应将送气工信息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建立送气工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送气工,全市行政区域内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3年内不得聘用。
五、强化液化气用户责任
(一)用户必须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公司提供统一制式合同),并进行实名登记。遵守安全用气规则,经常对燃气设施进行自检,保持燃气使用场所通风环境良好,配合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得在地下、半地下空间使用、储存液化气,不得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不得擅自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单位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定期检查燃气设施,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二)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气瓶、燃气燃烧器具、燃气专用连接管等设施设备;公共用餐区域(就餐座位数≥10人)不应设置液化气气瓶;存储大于100KG液化气或使用50KG气瓶应按照标准规范单独设置瓶组间;严禁液化气和“醇基燃料”混用,一旦发现燃气企业要立即停止供气,整改完成后方能恢复供气。
六、强化安全宣传教育
(一)各地、各部门、各企业要广泛开展安全用气宣传教育。通过公交电视、物业小区电子屏、微信视频号、抖音等平台多渠道全面普及液化气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措施,发放安全用气宣传单。常态化开展燃气知识和应急能力培训,组织开展燃气事故应急演练,培养一批具备应急处置能力的“明白人”。督促液化气用户依法履行安全用气义务,全面提升用户安全管理参与度,推动形成全民燃气安全观。
(二)鼓励市民举报燃气违法违规行为,实行安全隐患举报奖励机制,并定期兑现,调动广大市民参与的积极性,切实增强用户安全用气意识和事故预防能力。
七、强化监督管理
(一)各企业应加强对用户的监督管理,指导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定期安全检查、指导帮助用户消除安全隐患。不得向拒绝安检、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用户供气。
(二)属地政府以及相关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三管三必须”要求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配送三轮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气瓶充装及检验环节的日常监管,督促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用气安全主体责任。部门间要建立日常联动巡查执法机制,依法打击液化气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液化气市场秩序。
(三)严厉打击挂靠经营、非法倒灌、销售“黑气瓶”、充装非自有钢瓶、向黑气贩提供液化气、向未签订供用气合同的用户提供液化气、向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供应用于经营的燃气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整改不力的,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令立即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移交处理,对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配送三轮车相关管理要求
2、送气工相关管理要求
2025年6月24日
附件1 配送三轮车相关管理要求
配送三轮车“四统一”标准
1、统一车型。统一使用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的三轮车且符合车身尺寸规范要求。
2、统一外观。车身统一为黄色,在车身相应位置加注企业标识。
3、统一牌证。统一办理三轮车号牌。
4、统一保险。必须按规定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驾驶人意外保险,引导购买足额商业保险。
5.三轮车车型应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配送车辆的技术要求。
配送车辆参考图
附件2 送气工相关管理要求
送气工日常管理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送气工送气服务的日常管理。发现送气工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予以记录,情节严重的,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
1、未穿统一送气工服装、未佩带送气服务证以及未使用统一标识送气车辆进行配送服务的。
2、未按经营许可范围配送、为非本企业配送以及违规装载瓶装液化石油气的。
3、私自在家中、车库、租用房屋等违规场地存放气瓶的,以及相互倒灌、随意倾倒瓶装液化石油气的。
4、一年内在配送过程中违反交通规则被交警处罚2次及以上的。
5、未按约定时间将气瓶送至用户指定地点,向用户乱收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导致用户投诉的。
送气工服装要求
1、统一采用防静电橘黄色背心,白色国标宋体字体,贴反光条;
2、正面左胸前印两排字:企业名称、送气工编号;
3、背面印三排字:企业名称、送气电话、监督电话(市燃气管理部门);
4、冬夏装式样统一,大小规格可视实际情况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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