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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关于印发《潜江市促进旅游民宿健康发展和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2-02667 主题分类: 旅游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1年02月04日 15:28:11 文  号:潜政规【2021】2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1年02月05日 16:32:14 名  称: 潜江市关于印发《潜江市促进旅游民宿健康发展和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潜江市促进旅游民宿健康发展和规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潜江旅游产业,鼓励推动旅游民宿健康快速发展,促进消费,拉动内需,助力全域振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民宿是指结合潜江历史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农林渔牧及虾稻产业等特色,利用农村存量建设用地、闲置民居等资源进行新建或改造,由民宿主人参与接待服务,为游客提供体验潜江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个性化旅游住宿场所。

第三条  成立市旅游民宿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直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促进全市旅游民宿发展的相关政策,定期协调解决民宿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日常综合协调及督办检查工作。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认真履行审批、监管和促进发展等工作职责。

第四条  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旅游民宿的宣传引导、信息统计、安全生产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旅游民宿发展应坚持符合规划、科学有序、突出特色、注重品质、保护环境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鼓励社会力量开发建设旅游民宿,参与民宿的培训和宣传推广服务。


第二章  建设要求


第六条  新建旅游民宿,应当符合潜江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要求,必须坚持逢建必报,未经批准不得进行建设。鼓励利用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发展旅游民宿,采取租赁、置换等方式有序盘活农村闲置房,对现有民房进行改建、扩建,但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用地标准。

第七条  旅游民宿应符合治安、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件)、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特种行业许可证等有效证件及消防检查合格意见书、环保批复等文件;经营其它项目的还需按主管部门要求办理相关证照。

第八条  旅游民宿经营用客房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

第九条  旅游民宿还应符合《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相关要求:

(一)经营场地无地质灾害和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

(二)易发生危险的区域和设施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清晰、醒目;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和管理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三)应配备必要的防盗、应急、预警、逃生安全设施,确保游客和从业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

(四)应建立各类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责任,定期演练。

(五)食品来源、加工、销售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六)从业人员应按照要求持健康证上岗。

(七)生活用水(包括自备水源和二次供水)应符合GB 5749要求。

(八)室内外装修与用材应符合环保规定,达到GB 50222的要求。

(九)建设、运营应因地制宜,采取节能减排措施,污水统一截污纳管或自行有效处理达标排放。

第十条  旅游民宿应注重内外部环境打造,建筑外观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内部装饰体现主人的设计理念,有一定的乡土文化特色和乡愁韵味,服务项目应通过文字、图形方式公示,并标明营业时间,收费项目应明码标价,游客评价良好。

第十一条  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定期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报送统计调查数据,及时向相关部门上报突发事件等信息。


第三章  星级评定


第十二条  旅游民宿开业一年后可自愿申报星级评定,近一年应未发生相关违法违规事件,同一地点、同一投资经营主体只能以一个整体申报。经评定合格可使用星级标志,有效期为三年,三年期满后应进行复核。

第十三条  旅游民宿评定实行退出机制,经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将取消星级:

(一)发生相关违法违规事件。

(二)出现卫生、消防、安全等责任事故。

(三)发生重大有效投诉。

(四)发生私自设置摄像头侵犯游客隐私等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其他事件。

(五)日常运营管理达不到或不符合相应星级标准要求。

取消星级后满三年,可重新申请星级评定。


第四章  奖励政策


第十四条  结合潜江旅游资源及旅游发展规划,优先支持在园林街道办事处、泰丰街道办事处、杨市街道办事处、后湖管理区、周矶管理区、龙湾镇、高石碑镇、竹根滩镇、积玉口镇和熊口镇等地发展旅游民宿。

第十五条  鼓励市民及市内外投资主体在我市范围内通过新建或改扩建发展旅游民宿,对符合旅游民宿建设要求且单间客房平均面积不低于20㎡(含厨房、卫生间等公用部分)条件的旅游民宿,营业6个月以上的,根据民宿客房数量,按2000元/间的标准对旅游民宿经营者予以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  鼓励旅游民宿开展星级评定,对按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标准被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旅游民宿,分别给予5万元、15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民宿不能因经营者等工商登记信息的变更重复申报奖励补助;通过升级评定的给予补差奖励,不予重复享受。

第十七条  市政府鼓励旅游民宿发展奖励资金在财政预算设立的企业发展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予以安排。

第十八条  申报奖励资金的旅游民宿经营者,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规范申报:

(一)申报。申报旅游民宿改扩建或新建奖励的,由旅游民宿经营者向所在管理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民宿基本信息及相关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旅游民宿星级奖励的,在上述材料的基础上另需提供星级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初审。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申报对象材料复印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复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通过资料查阅、现场走访、电话抽查等多种形式对申报对象进行复审。

(四)公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通过复审的申报对象进行网络公示,根据公示结果形成奖励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五)奖励。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对申报对象予以奖励。

第十九条  申报奖励的旅游民宿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奖励资格:

(一)当年受到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群体性事件的。

(三)经营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

(五)其他不规范事项。

第二十条  各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奖励资金,属于骗取、套取奖励资金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回奖补资金,并追究旅游民宿奖励申报单位的相关责任。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商务局: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宣传推广旅游民宿相关服务标准,开展旅游民宿星级评定,指导开展旅游民宿经营管理业务培训;负责将旅游民宿发展纳入市相关规划编制重要内容,明确旅游民宿的发展定位、空间布局、品牌特色。

第二十三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旅游民宿营业执照核发和食品经营许可;加强旅游民宿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无照无证经营行为;对旅游民宿收费行为进行监管,规范和监督旅游民宿依法明码标价、诚信经营。

第二十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旅游民宿发展予以政策、资金扶持。

第二十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围绕美丽乡村示范带,结合省级美丽乡村示范村、休闲农业示范点建设,统筹推进旅游民宿特色村、休闲农业示范点建设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旅游民宿经营场所卫生许可和从业人员健康的审查;加强对旅游民宿日常经营中的卫生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公安局:负责旅游民宿特种行业许可证件核发,负责检查、监督、指导旅游民宿经营者落实治安和消防管理制度,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并督促经营者对治安、消防等安全隐患进行整改,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按规定统筹安排旅游民宿发展资金专项预算,并配合有关部门监督经费使用管理情况,会同商务部门组织旅游民宿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考评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市审计局:负责对旅游民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旅游民宿所在管理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抓好民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中需政府救助的受灾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

第三十二条  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配合指导市公安部门开展旅游民宿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第三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全市旅游民宿相关环保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工作;指导旅游民宿建设环保设施;加强对各民宿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管和业务指导,对有环境影响的及时提出整改措施。

第三十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做好旅游民宿土地使用审批(审核)工作,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土地行为;负责审查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旅游民宿村落发展规划,协助和指导旅游民宿所在管理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地质灾害的防治和宣传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察委,

        市法院,市检察院。

        江汉石油管理局。                                         

  潜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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