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潜江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办法》的通知
潜江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解决权属归属不明、建管用脱节、管护经费不足等问题,建立长效管护机制,确保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 669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农村基层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农经〔2019〕1645 号)和《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工程建后管护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鄂水利函〔2020〕480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产权属镇村集体所有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管护。
第二章 管护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其管护范围是:
(一)水源工程:包括支渠进水闸、小型灌溉泵站等;
(二)灌溉渠系工程:包括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工程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
(三)排水工程:包括小型排水泵站、涵闸、排水沟及配套建筑物等;
(四)堰塘工程:包括承担灌溉、排涝功能的坑塘及小型湖泊等。
第三章 管护组织及职责
第四条 国家和集体投资兴建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归区、镇、街道或村集体所有。
第五条 以国家投资为主,受益户参与兴建的不跨村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归村集体所有;跨两个村及以上的,由区、镇、街道政府机构负责协调,产权归受益村共同所有;跨两个及以上区、镇、街道或流域的,由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协调,产权归受益区、镇、街道共同所有。
第六条 原水利、财政、发改、国土、农业等部门负责建设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要求,做好项目验收,完备产权移交手续,落实管护主体及责任。
第七条 市水利和湖泊局组织对市域内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进行实地踏勘,逐一登记造册,健全工程档案。市人民政府依法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产权人统一核发产权证书。产权证书的内容主要包括产权人、水利工程的名称、地点、主要参数、受益范围和产权人的权利、义务、管护责任以及其他相关事宜。
第八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产权人即为该水利工程的管护主体,依法承担管护责任,确保其良性运行。管护主要内容包括防汛抗旱、维修养护、生产调度、设施设备管理、安全管理、水费计收、档案资料管理等。
第九条 各区、镇、街道及村组要分级建立管护组织,负责本辖区内小型水利工程的管护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管护制度、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落实管护措施。
第十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实行“政府主导、行业监管、管护主体落实”的原则,厘清工程管护责任,构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符合农业农村特点的管护体系。
第十一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水利和湖泊局制定终端农业用水政府指导价,指导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主体与用水户协商确定末级渠系农业水价。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专项资金和农业水价改革节水奖励及精准补贴资金。负责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资金的审核、下达,指导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指导农田水利工程项目投资建设主体落实“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要求,在项目规划设计阶段明确运行管护主体,确保新建项目区内灌排设施输水通畅,建筑物运行正常,并按照建后管护“四个一”要求,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进行资产移交,确保每处农田水利工程产权明确。结合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推动各类农田水利工程确权登记颁证。
第十四条 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的监督管理,完善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标准,建立运行管护监管制度,明确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督促运行管理单位履行运行维护责任。摸清农田水利工程底数,建立市级农田水利工程台账。
第十五条 区、镇、街道政府机构职责:
(一)各区、镇、街道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管。
(二)负责镇级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组建运行管护机构,保障管护机构工作经费。督促各村落实管护责任,加强督导检查。
(三)负责理清辖区内农田水利工程底数,建立工程台账和工程管护档案。工程管护档案内容包括:工程情况、用水户情况、用水量情况、管护人员情况、管护内容、管护记录和年度考核情况等。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职责:
各行政村是村级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的主体,负责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维护、管理,筹集管护资金,建立村级管护员制度。
第四章 管护标准
第十七条 排灌河渠管护标准:河渠水域、堤防及禁脚地范围内无“滥搭建、滥耕种、滥取土、滥扔弃、滥堆放、滥植树、滥设障、滥排放”等现象,穿堤建筑物完好,保持河渠清洁通畅、环境优美。
第十八条 灌排泵站管护标准:机电设备、电气设备及供电线路运行正常、安全可靠;水工建筑物完好无损;农业供水计量设施运行正常;管护范围无杂草、杂物。
第十九条 涵闸管护标准:启闭机、闸门等设备正常运行、安全可靠;水工建筑物完好无损;管护范围无杂草、杂物。
第二十条 衬砌渠道管护标准:渠道内无杂草、无垃圾、无乱堆乱放现象,渠道畅通,边坡稳定,无塌陷破损,无明显集中渗漏点。
第二十一条 堰塘管护标准:能安全蓄水、挡水,塘内无杂草、无垃圾,水质清澈,堤坝边坡稳定。
第二十二条 落实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四个一”要求,即一份管护档案、一个管护主体、一份管护协议、一套管护机制。
第五章 管护资金
第二十三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资金原则上由工程产权所有者负责筹集,市财政适当给予补助。引导鼓励社会各类主体参与农田水利工程管护。
第二十四条 区、镇、街道及村组管理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由各级财政资金、农业水费及自筹资金组成。
第二十五条 资金管理:
(一)各区、镇、街道要切实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把有限的资金合理用在工程设施的运行管护上,充分发挥管护资金的效益。各区、镇、街道及村组要建立工程管护资金专账,做到专款专用。各类管护资金使用情况每年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水利、财政等部门要对管护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二)财政安排的水利设施维修管护资金按照分配的任务清单,各区、镇、街道在申报项目完成后进行自验,自验合格后申请市财政局、市水利和湖泊局进行市级验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市级财政报账。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单位未建立管护制度或者未按制度做好管理和维护的,由区、镇、街道责令改正,发生责任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利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依法强制执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向堰塘、沟渠排放污水、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
(二)建设妨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三)擅自占用或破坏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四)在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沙、取土等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相关解读:
《潜江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办法》政策解读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