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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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我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解决权属归属不明、 建管用脱节、管护经费不足等问题,建立长效管护机制,确保小 型农田水利工程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市人大和市政府相关工作安 排,市水利和湖泊局起草了《潜江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 办法(送审稿)》,现将起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 制定背景
为了加强我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解决权属归属不明、 建管用脱节、管护经费不足等问题,建立长效管护机制,确保小 型农田水利工程持续发挥效益,确有必要制定。
二、 制定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二) 《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669号)
(三)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农村 基层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农经〔2019〕 1645 号)
(四) 《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 于加强农田水利工程建后管护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鄂水利函
〔 2020〕480 号)。
三、制定主要内容
起草的《潜江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办法(送审稿)》, 以《农田水利条例》为基准,加入了近年来部、省出台的新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行编写。主要内容如下:
1. 第一章总则共2条,主要对本办法的制定依据做出说明, 适用范围做出了规定。
2. 第二章 管护范围共1条,主要对水源工程、灌溉渠系工程、排水工程及堰塘工程等四类工程管护范围进行了规定。
3. 第三章 管护组织及职责共13条,主要对工程产权划定,管护主体落实,各区、镇、街道办、村及相关部门的管护职责做 出规定。
4. 第四章 管护标准共6条,主要依据《湖北省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监管标准(试行)》对河渠、泵站、涵闸及堰塘等工程的管护标准作出规定。
5. 第五章 管护资金共3条,主要对管护资金的筹集、资金使用、资金管理作出规定。
6. 第六章 责任追究共2条,主要对工程管理单位失职和损坏工程的行为应承担的责任作出规定。
7. 第七章 附则共2条,主要对本办法的解释权及有效期做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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