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潜江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潜江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8〕37号)精神,推动全市残疾儿童康复工作的开展,满足残疾儿童的基本康复需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同时,进一步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体系,增强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推动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促进残疾儿童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组织措施
全面贯彻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为残疾儿童接受基本康复服务提供有力保障。
(一)坚持政府主导,应救尽救。各地各相关单位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高人口素质、保障残疾儿童生存与发展权利的高度,充分认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重要意义;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应救尽救,全面覆盖,保障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得到基本康复服务。
(二)坚持整合资源,统筹规划。采取残疾儿童康复专项救助、基本医保报销、家庭合理负担、各类社会救助和相关部门政策有效衔接的办法,统筹资金,解决残疾儿童康复需求。
(三)坚持需求导向,标准适度,服务可及。将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纳入社会公共服务体系,为残疾儿童提供医疗、康复训练、教育、辅助器具适配、社会融合等多学科领域的系统康复服务。学校、幼儿园、图书馆、体育馆、公园等公共场所应当接纳残疾儿童参与社会生活,并为残疾儿童融入社会生活创造和改善环境条件。政府培育和支持社会组织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
(四)坚持责任共担,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积极发挥家庭、社会、政府作用,形成家庭善尽责任,社会广泛参与,政府兜底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纳入政府部门的监管之下,建立和完善公正规范的康复救助机制,加强绩效考评,提高运行效率。
三、基本原则
(一)申报审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行“自愿申请、按需救助”。
(二)救助对象。有康复意愿且满足以下条件的0-15周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1.具有潜江市户籍(含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一般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若因年龄原因未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应持有三级乙等以上医疗机构或残疾儿童专业定点康复机构开具的诊断证明书。
2.经残疾儿童专业康复机构评估、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具有康复价值。
(三)项目分类和救助标准。
1.项目分类。救助项目分为手术类项目、康复训练类项目、辅具适配类项目(见附件3)。
2.救助标准。
手术类项目:
(1)视力障碍类:先天性白内障复明手术,单眼一次性最高限额救助0.6万元/眼(限一次手术)。
(2)肢体类:对脊柱裂、多指(趾)、并指(趾)、脊柱及骨性胸廓先天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脊膜膨出后遗症等导致肌腱挛缩、关节性畸型及脱位;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性畸型及脱位等;先天性马蹄足、先天性髋关节、膝关节脱位等矫治手术提供一次性手术补助,按最高每人每年0.6万元给予救助(手术费经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按限额给予救助,个人支付部分低于限额救助标准的,按个人实际支付费用给予救助)。
(3)听力障碍类:为引起听力缺陷的耳先天性畸形残疾儿童提供一次性手术补助,按最高每人每年0.6万元给予救助(手术费经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按限额给予救助,个人支付部分低于限额补助标准的,按个人实际支付费用给予救助)。
(4)言语残疾类:为唇裂、腭裂、唇裂合并腭裂的残疾儿童提供一次性手术补助,按最高每人每年0.6万元给予救助(手术费经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按限额给予救助,个人支付部分低于限额救助标准的,按个人实际支付费用给予救助)。
康复训练类项目:
0-6岁残疾儿童每年康复训练时间一般不少于10个月,补贴标准1.6万元/人/年;7-15周岁残疾儿童年康复训练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补贴标准1万元/人/年。康复训练未达到时间要求的,根据实际康复训练时间按月结算。在潜江本地定点机构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期间每人每月补贴400元食宿费(可用于康复训练期间个人支付的费用)。具体康复服务内容及服务规范按国家、省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标准执行。
辅具适配类项目:
根据受助儿童需求配发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类辅助器具,每人每年可适配2-3件辅具,每年辅具补贴费用最高不超过0.6万元/人。个人支付部分低于限额救助标准的,按个人实际支付费用给予救助,辅具适配目录见附件3。
每名受助儿童不限一项救助项目,手术类项目、康复训练类项目、辅具适配类项目根据儿童实际需求可同时享受。
(四)救助资金支出范围。
1.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按限额给予救助。
2.在接受普通幼儿教育、普通小学教育的受助残疾儿童可采取一对一的亲子同训、预约单训、家庭指导或集体教学等,每个训练日在康复定点机构的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3小时;每周单训不少于2次;或每周开展不少于3小时且康复效果与上述模式相当的集体教学。
3.还可以用于康复训练、康复评估、家长培训、康复教材、康复档案、康复设备、环境布置、人员培训及购买康复专业人员服务等。
(五)康复机构。康复机构实行定点原则,定点康复机构必须在湖北省范围内,具备准入条件(见附件4)。本市定点康复机构由市残联会同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审核确定,省内市外定点机构以省残联备案文件为准。
四、实施步骤
(一)申请。由残疾儿童监护人(委托人)携带残疾儿童户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诊断证明材料,向市残联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潜江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
(二)审核。市残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报资料审核,并出具审批意见,确定受助项目、救助标准、康复安置和救助经费补贴方式。
(三)转介。市残联负责将通过审核的残疾儿童转介到定点机构进行康复。
1.手术类项目。省内残疾儿童手术类定点机构。
2.康复训练类项目。省内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定点机构和本市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合作的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社会组织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机构实施。
3.辅具适配类项目。省内残疾儿童辅具类定点机构。
(四)结算。
1.结算依据:根据档案管理资料进行结算。
2.结算方式:
(1)个人结算:家长先行垫付费用,接受省内定点机构康复治疗,康复结束后凭项目申请审批表、康复协议、医保报销后的原始回执或缴费原始发票到市残联按项目救助标准予以报销;
(2)机构结算:市残联与省残联认定的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签订协议,市残联按协议将补贴经费直接拨付至省内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
(五)统计。进行救助后,市残联不定期将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含非持证的残疾儿童)信息录入中国残联精准康复管理系统,同时,将本市当年受助残疾儿童信息数据及时录入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信息库,上述两个数据库救助儿童的信息(姓名、身份证号)应完全一致,两个数据库互相印证。结合残疾人服务信息平台市残联要积极协调市卫生健康部门定期开展残疾儿童筛查工作,建立筛查档案,准确掌握本地残疾儿童底数及康复需求,及时提供康复救助服务。
五、监督管理
(一)资金管理。
1.经费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担,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市财政要统筹中央、省级财政资金按规定足额安排经费,确保及时到位。
2.经费拨付。专项救助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市级残联。符合救助条件的患儿在定点机构接受手术、康复训练或辅具适配所产生的费用,先按规定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其余部分再由定点机构向市残联申报专项救助资金,由市残联审核并拨付救助资金到定点机构。全部所需费用在经基本医保报销、城乡医疗救助、专项救助后,不足部分由患儿监护人自行支付。
3.监督管理。康复救助补助按照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市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档案管理。
1.定点机构。各定点机构要严格按照项目规定签订康复协议书、落实安全措施、规范建立残疾儿童救助专门康复档案,做到患儿诊断准确,手术、康复评估、康复计划规范,康复训练记录、家长培训指导、回访治疗训练效果评价、项目申请审批表等纸质档案的归集完整性,同时还要做好患儿接受服务及反映功能改善情况动态影像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并接受市残联及相关部门的日常检查。
2.申报审批资料。《潜江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请审批表》,残疾儿童户口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复印件、残疾儿童监护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诊断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3.康复资料。康复训练协议,康复训练记录档案或出院小结,回访信息登记表。
4.结算资料。康复费用报销原始发票或医保报销原始回执,残疾儿童康复费用结算单,拨付救助的拨款凭证。
(三)绩效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救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六、职责分工
市残联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好“救助项目”重要性,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加强部门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尽最大努力给予支持,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一)残联组织。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筛查掌握残疾儿童的康复需求;联合相关部门,按照就近就便、公开择优原则,筛选确定为残疾儿童提供服务的定点康复机构,共同履行对康复机构的监管责任。
(二)教育部门。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的权利,落实助残政策,在教育系统各类评先评优、表彰奖励和职务评聘中,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
(三)民政部门。落实好社会救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儿童家庭及时纳入生活保障,对其他生活困难确需救助的,可予以临时救助。
(四)财政部门。及时足额安排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康复生活补助及其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使用中央、省级财政下达的残疾儿童康复经费,做好兜底保障。
(五)医保部门。按规定将残疾儿童在定点机构发生的康复费用列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增设报销项目,提高报销比例,简化报销程序。探索将残疾儿童门诊医疗康复费用列入正常报销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机构视同分级转介的一类医疗单位,落实同等报销比例。
(六)卫健部门。建立残疾儿童筛查、登记制度,与同级残联部门信息共享。
(七)扶贫部门。将残疾儿童康复纳入精准扶贫和健康扶贫重点内容,确保相关政策向贫困残疾儿童倾斜,加大贫困残疾儿童的兜底保障力度,对建档立卡的残疾儿童家庭予以精准帮扶。
本实施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潜江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请审批表
2.潜江市残疾人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具体要求
3.潜江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目录
4.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定点机构准入及服务规范
附件1
潜江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请审批表
儿童姓名 | 性别 | 儿童户籍所在地 | 县/市/区 | |||||||||||||||||
儿童身份证号 | ||||||||||||||||||||
残疾人证号 | (已办证的必填) | |||||||||||||||||||
监护人姓名 | 联系 电话 | 与儿童关系 | ||||||||||||||||||
诊断结果 | 诊断机构名称 | |||||||||||||||||||
是否伴有 其他残疾 | □否 □是(请填写其他残疾类别) | |||||||||||||||||||
申请救助项目 | □手术项目手术名称 □机构康复训练项目勾选类别(听障/脑瘫/孤独症/智障) □辅助器具适配项目辅具名称 | 救助年度 | 年 | |||||||||||||||||
家庭经济状况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 □散居残疾孤儿 □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 □纳入特困供养范围 □非上述五类 | |||||||||||||||||||
补贴经费 结算方式 | □家长垫付,残联报销 □残联与定点机构结算 □其他 | 补贴标准 | 元 | |||||||||||||||||
监护人申请 | 申请人:年月日 | |||||||||||||||||||
市残联 | 审批意见(公章)): 审 核 人:年月日 | |||||||||||||||||||
定点机构 | 手术定点机构名称: 接收意见(公章)):年月日 | |||||||||||||||||||
康复训练定点机构名称: 接收意见(公章)):年月日 | ||||||||||||||||||||
辅具适配定点机构名称: 接收意见(公章)):年月日 |
备注:请据实、完整填写,市残联、申请人、定点机构各执一份。
附件2
潜江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具体要求
项目名称 | 项目标准 | |||
项目要求 | 质量控制 | |||
儿童人工耳蜗项目 | 单侧植入人工耳蜗 | 术后一年调机不少于3次 | ||
儿童助听器项目 | 双耳佩戴 | 助听器调试一年不少于2次 | ||
机 构 康 复 训 练 项 目 | 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康复训练 | 机构康复训练不少于10个月 | 全日制每日单训不少于30分钟;非全日制每周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 | 每半年接受一次听觉言语能力评估,每一年进行一次学习能力评估。 |
肢体儿童 康复训练 | 机构康复训练不少于10个月 | 每天训时间不少于半天;开展六大领域康复训练、教学和评估;根据需要提供辅具配置建议和使用训练;开展文化、娱乐等社会融入活动。 | 1.康复评估、训练建档率100% 2.康复训练总有效率≥85% 3.矫形器装配率≥60% 4.家长对儿童康复训练的满意率≥90% 5.家长培训率≥100% 6.家长对培训工作的满意率≥80% 7.组织受助儿童开展文化、娱乐等社会融入活动,每年不少于4次 | |
精神残疾(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 | 机构康复训练不少于10个月 | 遵从孤独症儿童的生理发育和行为特征开设相关课程,包括:个别化训练、集体课和感知觉运动课。 | 为受助对象建立康复档案,根据《孤独症儿童发展评估表(试行)》进行定期评估定期开展家长培训 | |
智力残疾儿童 康复训练 | 机构康复训练不少于10个月 | 每天训练时间不少于半天,有周康复课程和日康复流程安排; 开展文化、娱乐等社会融入活动。 | 1.康复评估、训练建档率100% 2.康复训练总有效率≥85% 3.家长对儿童康复训练的满意率≥90% 4.家长培训率≥100% 5.家长对培训工作的满意率≥85% 6.组织受助儿童开展文化、娱乐等社会融入活动,每年不少于4次 |
附件3
潜江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目录
手术项目 | 视力残疾 | 先天性白内障 |
听力残疾 | 引起听力缺陷的耳先天性畸形 | |
言语残疾 | 唇裂 | |
腭裂 | ||
唇裂合并腭裂 | ||
肢体残疾 | 脊柱裂 | |
多指(趾) | ||
并指(趾) | ||
脊柱及骨性胸廓先天性畸形 | ||
小儿麻痹后遗症、脊膜膨出后遗症等导致肌腱挛缩、关节畸型及脱位 | ||
脑瘫或脑损伤导致的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型及脱位等 | ||
先天性关节畸型如马蹄足、先天性关节脱位如髋关节、膝关节脱位 | ||
康复训练项目 | 听力残疾 | 语言康复训练 |
言语残疾 | 语言康复训练 | |
肢体残疾 | 脑瘫康复训练 | |
智力残疾 | 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 | |
精神残疾 | 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 | |
辅具适配项目 | 视力残疾 | 盲文写字板和笔、盲杖、听书机、助视器、盲用电脑软件等 |
听力残疾 | 助听器等 | |
言语残疾 | 沟通板等 | |
肢体残疾 | 假肢、矫形器、移动类辅具、护理类辅具、日常生活类辅具 等常生活类辅具等活类辅具等 | |
智力残疾 | 沟通板、日常生活类辅具等 |
附件4
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定点机构准入及服务规范
一 | 机构资质 | 机构必须为独立法人,能出具有效的法人证书 | |||
脑瘫康复训练机构必须具备医疗资质 | |||||
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具有医疗资质或教育资质的机构 | |||||
二 | 安全 保障 | 消防 安全 | 符合消防相关规定和要求,能提供书面证明机构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和责任事故 | ||
整体 环境 | 开展服务的场所要有必须的无障碍设施,保证残疾儿童活动无障碍、安全便利 | ||||
监控 设备 | 所有训练场所均须安装有效的监控设施 | ||||
应急 预案 | 有防火、卫生、突发事件等各类应急预案。有晨检、留餐、留宿的环境安全;防跌倒、防意外等相关制度规定 | ||||
三 | 收训能力 | 日收训儿童数不少于15人 | |||
四 | 场地 设备 | 场地 | 服务场所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有安全可用的户外活动场地 | ||
功能 分区 | 集体教室、个训室、评估室、儿童专用卫生间 | ||||
语训机构 | 有测听室,室内有吸音降噪处理 | ||||
脑瘫机构 | PT室、OT室、ST室、运动和感统训练室 | ||||
智障机构 | 运动和感统训练室、区角或情景教室 | ||||
孤独症机构 | 运动和感统训练室、音乐游戏活动室 | ||||
设备 设施 | 评估工具、办公教学设备、玩教具、康复设备 | ||||
语训机构 | 测听工具、助听设备保养包 | ||||
脑瘫机构 | 物理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认知训练相关器具 | ||||
智障机构 | 感统训练器具、精细动作训练玩教具 | ||||
孤独症机构 | 认知、感统、言语训练器具,音乐、多感官训练设备 | ||||
五 | 人员 师资 | 专业 资质 | 具备开展业务所需的专业师资,包括:医生(康复医生)、护士(康复护士)、康复治疗士(师)、心理咨询师、假肢矫形器工程师、教师(特教、幼教)、社会工作者等 |
五 | 人员 师资 | 师生 配比 | 语训机构中师生比达到1:6-1:8 脑瘫机构中康复医师配比达到1:20、康复治疗师配比达到1:5、康复教师配比达到1:10 智障机构师生比达到1:3-1:5 孤独症机构师生比达到1:4 | |
培训 要求 | 所有康复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后上岗,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或专业培训 | |||
六 | 财务 管理 | 专账 | 有独立的银行对公账户,财政资金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 |
专人 | 专职专业财会人员,会计出纳分设 | |||
台账 | 救助项目台账完整齐全,有家长签字认可 | |||
制度 | 有具体财务管理制度,工作流程清晰,报销审核环节完整,票据合法真实 | |||
七 | 服务 规范 | 训练 时长 | 0-6岁训练10个月 | |
7-15岁训练6个月 | ||||
康复 流程 | 初始评估,制定教学计划,建立个人档案,实施康复训练,阶段性评估,家长培训和家庭指导,末期评估,回访和满意度调查 | |||
课程 设置 | 开设集体、小组和个别训练课程,每日基本康复训练不少于3小时,开展学前教育,有户外活动 | |||
语训机构 | 开展听能管理,保证助听设备正常使用 | |||
脑瘫机构 | 开展运动、作业、言语治疗,引导教育,定期安排社会融合活动 | |||
智障机构 | 开展认知、言语、运动和生活技能训练,定期安排社会融合活动 | |||
孤独症机构 | 开展个训和一对一亲子同训,安排融合教育活动 | |||
档案 资料 | 受助儿童个人信息、救助项目审批表、评估结果、教学计划、康复台账、家长培训记录、回访和满意度调查记录 | |||
质量 控制 | 建档率 | 康复评估、训练建档率100% | ||
康复有效率 | 根据类别,初始评估和末期评估比较核算康复训练有效率 | |||
家长培训率 | 家长培训率≥100% | |||
家长满意率 | 家长对儿童康复训练的满意率≥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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