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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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论述,建立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体系,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湖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鄂政发〔2018〕37号),我会印发了《潜江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下称《办法》)。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包括:一是指导思想。规定了出台《办法》的起草依据、目的及适应对象等内容。二是组织措施。坚持政府主导、应救尽救、整合资源、统筹规划、需求导向、标准适度、责任共担、公平公正、规范有序。三是基本原则。规定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报审批、救助对象、项目分类和救助标准和具体服务内容、救助资金支出范围以及康复机构的审核确定。四是实施步骤。明确规定了残疾儿童手术治疗、康复训练、辅具适配各类救助事项工作办理流程以及结算方式。五是监督管理。规定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的资金保障和经费拨付以及监管,明确了档案管理和绩效评估。六是职责分工。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纳入教育、民政、财政、医保、卫健、扶贫相关部门职责范围。附件。1.潜江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请审批表;2.潜江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具体要求;3.潜江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目录;4.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定点机构准入服务规范。
二、《办法》的几点说明
(一)申报审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行“自愿申请、按需救助”。
(二)救助对象。有康复意愿且满足以下条件的0-15周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1.具有潜江户籍(含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一般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若因年龄原因未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应持有三级乙等以上医疗机构或残疾儿童专业定点康复机构开具的诊断证明书。2.经残疾儿童专业康复机构评估、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具有康复价值。
(三)项目分类和救助标准。
1.项目分类。救助项目分为手术类项目、康复训练类项目、辅具适配类项目(见附件3)。
2.救助标准。手术类项目:(1)视力障碍类:先天性白内障复明手术,单眼一次性最高限额救助0.6万元/眼(限一次手术)。(2)肢体类:对脊柱裂、多指(趾)、并指(趾)、脊柱及骨性胸廓先天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脊膜膨出后遗症等导致肌腱挛缩、关节性畸形及脱位;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性畸形及脱位等;先天性马蹄足、先天性髋关节、膝关节脱位等矫治手术提供一次性手术补助,按最高每人每年0.6万元给予救助(手术费经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按限额给予救助,个人支付部分低于限额救助标准的,按个人实际支付费用给予救助)。(3)听力障碍类:为引起听力缺陷的耳先天性畸形残疾儿童提供一次性手术补助,按最高每人每年0.6万元给予救助(手术费经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按限额给予救助,个人支付部分低于限额救助标准的,按个人实际支付费用给予救助)。(4)言语残疾类:为唇裂、腭裂、唇裂合并腭裂的残疾儿童提供一次性手术补助,按最高每人每年0.6万元给予救助(手术费经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按限额给予救助,个人支付部分低于限额救助标准的,按个人实际支付费用给予救助)。
康复训练类项目:0-6岁残疾儿童每年康复训练时间一般不少于10个月,补贴标准1.6万元/人/年;7-15周岁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补贴标准1万元/人/年。康复教训未达到时间要求的,根据实际康复训练时间按月结算。在潜江本地定点机构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期间每人每月补贴400食宿费(可用于康复训练期间个人支付的费用)。具体康复服务内容及服务规范按国家、省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标准执行。
辅具适配类项目:根据受助儿童需求配发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类辅助器具,每人每年可适配2-3件辅具,每年辅具补贴费用最高不超过0.6万元/人/年。个人支付部分低于限额救助标准的,按个人实际支付费用给予救助(见附件3)。
每名受助儿童不限一项救助项目,手术类项目、康复训练类项目、辅具适配类项目根据儿童实际需求可同时享受。
(四)救助资金支出范围。
1.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按限额给予救助。
2.在接受普通幼儿教育、普通小学教育的受助儿童可采取一对一的亲子同训、预约单训、家庭指导或集体教学等,每个训练日在康复定点机构的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3小时;每周单训不少于2次;或每周开展不少于3小时且康复效果与上述模式相当的集体教学。
3.还可以用于康复训练、康复评估、家长培训、康复教材、康复档案、康复设备、环境布置、人员培训及购买康复专业人员服务等。
(五)康复机构。康复机构实行定点原则,定点康复机构必须在湖北省范围内,具备准入条件(见附件4)。本市定点康复机构由市残联会同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审核确定,省内市外定点机构以省残联备案文件为准。
三、康复救助工作流程。
申请:由残疾儿童监护人(委托人)携带残疾儿童户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诊断证明材料原件,向市残联提出申请。
选择机构:自主选择定点省内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选择省内市外确定的定点康复机构的残疾儿童,须经市残联审批同意。
审核确定:市残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儿童康复救助申报资料审核,确定受助项目、救助标准、康复安置和救助经费补助方式。
实施康复服务:
手术项目服务规范:要符合医疗卫生相关规定。
康复训练服务规范:“0-6岁残疾儿童每年康复训练时间一般不少于10个月,7-15周岁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
辅具项目服务规范:要符合中国残疾人辅具器具中心的要求,辅具适配可根据需求每人适配2-3件,可每年更换。
救助标准:
手术类:补助经费最高不高于0.6万元/人/年。
训练类:康复训练0-6岁残疾儿童每年补贴标准1.6万元/人/年;7-15周岁残疾儿童补贴标准1万元/人/年。
辅具类:辅具补贴费用最高不超过0.6万元/人/年
经费结算:
个人结算:家长先垫付费用,接受省内定点机构康复治疗,康复结束后凭项目申请审批表、康复协议、医保报销后的原始回执或缴费原始发票到市残联按项目救助标准予以报销;
机构结算:市残联与省残联认定的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签订协议,市残联按协议将补贴经费直接拨付至省内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
四、监督管理。
康复救助补助按照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市财政、市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职责分工。
办法施行后,按照上位政策要求,明确规定残联组织、教育、民政、财政、医保、卫健、扶贫等部门在康复救助工作中的职责,有利于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质量,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
七、关于《办法》执行时间的说明。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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