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分调整方案
潜江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
划分调整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促进全市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控制畜禽养殖业源头污染。通过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调整优化全市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切实达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目的。
二、划分原则
(一)统筹兼顾原则。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是一项系统工程,是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有机结合。根据畜禽养殖不同种类对自然环境和条件的差异性要求,结合区域河流水系、地形地貌及土壤类型特征,综合考量水环境和土壤环境综合承载力,统筹兼顾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规划,促进畜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有效推进。
(二)科学合理原则。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是以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基础划定的,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保护地、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湿地公园、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以及确需纳入禁养区范围进行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等边界确定方法和范围划定原则为依据,严格按照保护目的和需要,科学合理设置边界范围。
(三)协调一致原则。畜禽养殖区域划定与国土空间规划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相适应,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发展相一致。
三、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3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0〕3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并与《潜江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相适应,相应调整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四、划分区域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1.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潜江市中心城区、泽口街道办事处、竹根滩镇、广华寺街道办事处、周矶街道办事处、杨市街道办事处、高场街道办事处、渔洋镇、老新镇、张金镇、龙湾镇、熊口镇、浩口镇、高石碑镇、积玉口镇、王场镇、总口管理区、白鹭湖管理区、运粮湖管理区、后湖管理区、熊口管理区、周矶管理区等城镇开发边界线范围内。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130号)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通知》(鄂环发〔2019〕1号)要求,将县级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为禁养区,其中,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3.自然保护区。全市共有4处自然公园,即湖北省潜江省级森林自然公园、湖北潜江返湾湖国家级湿地自然公园、湖北潜江借粮湖省级湿地自然公园、湖北潜江汉江省级湿地自然公园。自然公园核心区和缓冲区划为禁养区。
4.其他区域。汉江、东荆河、总干渠、汉南河、田关河、兴隆河、百里长渠、城南河等重要河流和我市在省湖泊保护名录内湖泊、文物保护单位等依据对应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和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区域以及其他需要保护的区域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
1.禁养区边界向外延1000米范围。
2.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主要公路及铁路沿线边界外延1000 米范围。
3.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各类产业园及产业集聚区规划控制区域(农业园除外)边界外延1000米范围划定为限制养殖区。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三)畜禽养殖适养区。
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分方案是保护和改善我市生态环境,保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依据,关系全市环境质量,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水平。各区镇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执行区域划分规定, 加强畜禽养殖监管,做好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畜禽养殖规范整治工作。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农业发展中心等相关部门要建立联动审查会商机制,在规划、立项审查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查程序。涉及城镇开发边界线和生态红线、饮用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 重要河流和湖泊保护范围的,由相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具体界定。
(二) 严格准入,加强源头管控。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要求,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按程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污染物排放不超过排放标准和总量要求。严格执行“控量减污”规定,对水环境质量不能达到功能区要求,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指标超标且畜禽养殖过载的区域,市农业农村部门制定畜禽养殖总量逐年削减计划; 对未能完成年度削减任务的区域,暂停办理该区域内新增畜禽养殖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
(三)统筹推进,确保工作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畜禽养殖整治规范工作的资金投入,制定畜禽养殖场(户)关停转迁、养殖业污染防治、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生态化养殖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建立和完善畜禽养殖废物资源化利用的市场服务体系。同时,要加强法律法规、生态养殖的政策导向宣传,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推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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