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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畜禽养殖场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分调整方案》政策解读

解读单位: 市生态环境局 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21日 15:20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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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畜禽养殖场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分调整方案政策解读

现就《潜江市畜禽养殖场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分调整方案》作如下政策解读:

调整方案在总体框架上以原划分意见为基准,加入了近年来部、省出台的新政策要求,在总体框架上新增指导思想、划分依据,结合我市实际,对原划分意见划分区域中的禁养区、限养区和原划分意见的附件相关内容进行了归纳、调整、新增和删减。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禁养区的调整

原划分意见将禁养区划分为六类,分别是:城市建成区,不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人口密集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重要水质功能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其他区域。调整方案将禁养区划分为四类,分别是:城镇居民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其他区域。

1.将原划分意见中“城市建成区”和“人口集中区域”进行整合,调整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并将城市规划区调整为城镇开发边界线范围内,取消“向外延伸500米的范围”。

主要依据: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明确,禁止在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二是原划分意见向外延伸500米范围是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五条进行划定。2019年12月18日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暂停执行关于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选址距离规定。

2.将原划分意见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表述进一步完善细化,明确一级、二级保护区的具体要求,取消“向外延伸500米的范围”。

主要依据:原划分意见中“重要水质功能区”是按照《湖北省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技术规范(试行)》(鄂环委〔2016〕5号)划定。但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国家法律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

3.删除原划分意见中“重要水质功能区”范围,将有关要求调整到“其它区域”部分。

主要依据:原划分意见中“重要水质功能区”是按照《湖北省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技术规范(试行)》(鄂环委〔2016〕5号)划定。但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国家法律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

4.将原划分意见中“其他生态功能区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其物理边界向外延伸500米的范围”调整为“自然保护区”,并将自然保护区名录予以明确,取消“向外延伸500米的范围”。

主要依据:一是因我市无风景名胜区,调整方案中不宜针对该类别生态功能区划定禁养区。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八条明确,将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划为禁养区。

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未明确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故将文物保护单位调整到其它区域,文物保护单位的禁养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对应法律法规执行。

5.将原划分意见“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和各区、镇、办事处根据自身实际划定的禁养区域”调整为“其它区域”。明确:汉江、东荆河、总干渠、汉南河、田关河、兴隆河、百里长渠、城南河等重要河流和我市在省湖泊保护名录内湖泊、文物保护单位等依据对应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和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区域以及其他需要保护的区域按相关规定执行”,删除“行政规章规定和各区镇办事处根据自身实际划定的禁养区域”。

主要依据:一是其他区域里涉及相关区域法律并未明确要设定为禁养区,但相关法律对河流、湖泊、文物保护单位的特定区域的保护要求进行了明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堤防和护堤地禁止放牧;《湖北省湖泊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明确,堤身和禁脚地禁止建房、爆破、采砂、打井、挖洞、开沟、埋坟、铲草皮、打场晒粮...以及从事其他损害堤身和禁脚地安全的行为;《湖北省湖泊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湖泊保护区禁止建设与防洪、改善水环境、生态保护、航运和道路等公共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九条明确,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二是为保持与原划分意见的衔接,确保前期整治成果,在其他区域对重要河流、湖泊和文物保护单位予以特别强调。

(二)限养区的调整

一是将“汉宜高速公路、潜枣高速公路、318国道、318复线、219省道、247省道等主要公路以及汉宜高铁沿线边界外延1000米的范围”修改为“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主要公路及铁路沿线边界外延1000米范围”。

二是将“各地、各工业园区规划区边界向外延伸1000米的区域”修改为“各类产业园及产业集聚区规划控制区域(农业园除外)边界外延1000米范围划定为限制养殖区”。

三是增加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三)附件的调整

将原划分意见附有潜江市城市规划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图调整为潜江市城镇开发边界线和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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