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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潜江市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3-0030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住建局 发文日期: 2022年11月08日 15:00:00 文  号:潜政规〔2022〕6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2年11月08日 15:00:00 名  称: 潜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潜江市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潜江市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二次供水管理,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压、水量和供水安全,根据《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湖北省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行及水质监测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从公共供水管道取水后,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再供给用户使用的供水方式。

二次供水设施包括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箱(池)、水泵、电控装置、压力容器、消毒设备、阀门、供水管道、安防设施、水质监测及远程监控等设施。

第四条  市住建局负责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卫健委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工作,依法查处卫生违法行为。

市发改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的成本核算。

市公安局将全市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纳入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管理,指导监督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严格执行治安保卫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对供水水压要求超过城镇供水服务压力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确定的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确保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质量。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供水单位统一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第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审查、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省二次供水设施卫生标准、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范。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建设项目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时应当征求供水单位意见。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验收,验收成员应当包含供水单位。

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时应当提交二次供水建设文件资料,并确保文件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供水管网连接使用。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二次供水工程建成后、交付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清洗消毒单位对二次供水系统进行清洗消毒,并经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第十一条  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在产权不变的情况下,应当移交供水单位、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已建居民住宅未移交二次供水设施的,应当制定年度计划,按照有关建设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实施改造,经验收合格后限期移交,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十  管理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用开支应当计入供水单位运营成本,通过城市供水价格统一调整弥补。

第十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施维护、清洗消毒、水质检测、持证上岗、档案管理、应急和治安防范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十  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熟悉二次供水设施、设备的技术性能和要求,熟练掌握操作规程。

第十  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内容包括:

(一)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维修、保养,确保二次供水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

(二)每季度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

(三)按照国家标准,委托有检测资质的机构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

(四)保证水压符合标准;

(五)处置二次供水设施突发性事件;

(六)处理涉及二次供水的其他事宜。

第十  供水单位要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在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当立即抢修。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水或降压供水的,应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设备故障或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要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满足用户基本生活用水需求。

第十  二次供水设施中涉水产品应当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设备和材料。

第十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及清洗人员必须严格用人标准,经卫生知识培训、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第十九条  市住建局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水压以及管理维护等进行检查。

二十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公示水质情况。二次供水水质出现异常时,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向市住建局、市卫健委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第二十  接到水质异常报告或者二次供水水质投诉后,市住建局应当会同市卫健委及时开展处理处置工作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水质安全。

第二十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处理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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