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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潜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 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3-31160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市自规局 发文日期: 2022年11月07日 16:45:00 文  号:潜政办发〔2022〕18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2年11月07日 16:45:00 名  称: 关于印发《潜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 实施细则》的通知

潜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高测绘技术服务水平,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能,加快建设项目落地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19〕44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6号)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多测合一”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划分为报批和许可、建设施工、竣工验收及产权登记共三个阶段。分阶段整合所涉及的地形图测绘、土地勘测定界、拨地测量、放线测量、验线测量、日照测量、变形测量、规划条件核实测量、土地核验测量、地籍测量、房产测量、绿地核实测量、地下管线核实测量、人防测量等测绘工作(产权登记阶段也可单列实施,要充分沿用土地审批、供应、竣工验收等阶段产生的测绘成果,将不动产登记所需地籍、房产测绘成果同各环节成果有效统一),实现同一阶段“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避免同一阶段对同一标的物重复测绘。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不包含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和产权登记涉及的全流程测绘服务事项。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多测合一”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一)建立健全“多测合一”工作机制,推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二)负责“多测合一”技术标准的统一、宣传和监督落实;

(三)建立“多测合一”管理服务平台;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行业信用管理。

第五条  市住建局、市人防办、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多测合一”相关管理工作,并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测绘事项做好宣传贯彻、业务指导等工作。

第六条  “多测合一”应当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执行国家、省有关技术规定。

第七条  测绘服务机构应加强技术质量管理,强化技术质量意识,完善制度体系建设,严格测绘成果自检,对所承担的“多测合一”项目承担技术、质量、安全等主体责任,对提交的“多测合一”成果报告负责,对“多测合一”测绘成果终身负责。测绘成果出现质量问题的,由测绘服务机构及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  “多测合一”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工序和工作量,分类计算和汇总测绘服务费用,参考国家有关收费定额和省市相关服务收费政策规定,由委托双方根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态协商确定,避免因恶意竞争造成测绘成果质量差,影响项目建设质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加强对明显低于市场平均价格水平的“多测合一”项目的质量监管。

第九条  “多测合一”管理服务平台是“多测合一”业务的一站式管理服务平台,功能主要有:测绘服务事项委托管理、合同签订管理、项目备案管理、测绘成果审核与成果汇交管理、成果共享应用管理,测绘服务机构管理、测绘成果质量监督及信用评价管理等。

第十条  拟开展“多测合一”测绘活动的测绘服务机构,须在“多测合一”管理服务平台进行注册登记,并应遵守《潜江市“多测合一”测绘机构管理规定》(见附件)。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业主(代建)单位统一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窗口,自行委托各专项资质等级均符合要求的测绘服务机构承担“多测合一”业务,实现委托、资料分发、业务办理、成果数据共享以及取件等业务流程的“全覆盖”。

第十二条  “多测合一”服务的委托双方应在网上办事大厅执行“多测合一”服务合同管理与备案。测绘服务机构在合同签订后需在湖北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服务与监管平台进行项目登记。测绘服务机构通过“多测合一”管理服务平台完成合同信息的上传及备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过“多测合一”管理服务平台查询合同信息及下载,实现对合同的在线管理。“多测合一”服务合同应参照网上办事大厅的合同范本制定。合同中应明确:具体委托的专项测量以及是否进行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含绿地率)、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测量及市政配套(地下管线)核实测量、消防测量、不动产测绘等,各专项测量的跟进时间节点、完成时限,各专项测量的内容细项、计费标准,提交的成果种类、格式、样式、份数等。

第十三条  测绘服务机构应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组织开展测绘作业,测绘成果由测绘服务机构按规定完成质量检验后提交项目业主验收。项目业主验收合格后,测绘服务机构通过“多测合一”管理服务平台提交相应测绘成果,相关主管部门对符合审批要求的成果入库归档。

项目业主对测绘成果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造假、篡改成果或指使测绘单位进行违规作业等情况发生,造成损害性后果的,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将“多测合一”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鼓励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查询和申请使用“多测合一”测绘成果,促进测绘成果社会化应用,实现数据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和投入。

第十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第三方加强对“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测绘成果质量合格。

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单位、测绘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建立诚信档案。

第十六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多测合一”监管机制,依法依规收集信用数据,建立信用档案,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第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期间因故终止测绘的,建设项目业主可再次选择测绘服务机构,并由受委托的测绘单位重新备案。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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