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的通告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的通告
为明确我市公路用地范围,加强公路路政管理,落实路产路权保护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市直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工作;各区、镇、街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有关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二、市直相关单位和各区、镇、街道要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高度重视公路管理和保护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公路管理和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各区、镇、街道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设立国、省干线公路路长、协管员和县、乡农村公路监管员、村级公路护路员的工作要求,在经费保障、职责划分和工作督办等方面压实责任,确保公路协管员、监管员、护路员与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市直相关单位要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各区、镇、街道,全力做好公路管理和保护工作。
三、依法划定公路用地范围。我市公路用地范围明确为:从公路两侧路面边缘起向外延伸,国道、省道不少于5米、县道不少于3米、乡道不少于1米的公路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公路用地外缘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公路用地标桩、界桩。
四、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施工: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八)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九)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设置广告牌、宣传牌、店牌等非公路标志。
上述涉路施工活动,影响交通安全的,须征得公安机关同意;利用渠堤建设的公路路段,影响防洪安全的,须征得水利部门同意。
五、禁止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擅自挖掘公路;
(二)损坏、涂改、擅自移动公路附属设施;
(三)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四)摆摊设点、打场晒粮、堆放物品、违规停车、设置障碍、倾倒垃圾、焚烧物品、破坏绿化物、采石、取土、采空作业、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放养牲畜;
(五)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
(六)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七)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八)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九)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
(十)其他破坏、损坏公路路产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六、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之外,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含私建房、临时构筑物、厂房)。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和建筑物,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路建筑控制区要求。
七、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公路绿化工作,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负责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种植和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八、各区、镇、街道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突发应急和安全稳定工作,协助有关单位做好辖区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摆摊设点、打场晒粮、公路抛洒等违法占用、污染公路、影响公路通行安全的联合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共同治理的联动机制。
九、凡违反本通告规定者,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拒绝、阻碍交通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交通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24年6月24日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