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潜江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实施办法》的通知
潜江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部署要求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系列重要论述,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湖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力争到2025年,健全和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增强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提升康复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让残疾儿童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决不能让残疾人掉队,坚持弱有所扶,推动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应救尽救。各地各相关单位要从保障残疾儿童生存与发展权利的高度,充分认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重要意义,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应救尽救,全面覆盖,切实保障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得到基本康复服务。
(二)坚持整合资源,统筹规划。采取残疾儿童康复专项救助、基本医保报销、家庭合理负担、各类社会救助和相关部门政策有效衔接的办法,统筹资金,解决残疾儿童康复需求。
(三)坚持需求导向,标准适度,服务可及。将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纳入社会公共服务体系,为残疾儿童提供医疗、康复训练、教育、辅助器具适配、社会融合等多学科领域的系统康复服务。学校、幼儿园、图书馆、体育馆、公园等公共场所应当接纳残疾儿童参与社会生活,并为残疾儿童融入社会生活创造和改善环境条件。政府培育和支持社会组织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
(四)坚持责任共担,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积极发挥家庭、社会、政府作用,形成家庭善尽责任、社会广泛参与、政府兜底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纳入政府部门的监管之下,建立和完善公正规范的康复救助机制,加强绩效考评,提高运行效率。
三、康复救助对象、内容及标准
(一)自愿申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行“自愿申请、按需救助”。
(二)救助对象。儿童身体状况稳定,有康复意愿且家庭成员配合并满足以下条件的0—15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1.具有潜江市户籍(含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一般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若因年龄原因未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应持有县级以上医院或三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
2.孤独症儿童和言语障碍儿童的诊断证明须为三级甲等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3.0—6岁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的诊断证明须为申请之日前一年内的疾病诊断证明;7岁以上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的诊断证明须为申请之日前两年内的疾病诊断证明。
(三)项目分类和救助标准。
1.项目分类。救助项目分为手术类项目、康复训练类项目、辅具适配类项目(详见附件3)。
2.救助标准
(1)手术类项目
①视力障碍类:先天性白内障复明手术,单眼一次性最高限额救助0.6万元/眼(限一次手术)。
②肢体类:对脊柱裂、多指(趾)、并指(趾)、脊柱及骨性胸廓先天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脊膜膨出后遗症等导致肌腱挛缩、关节性畸形及脱位;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性畸形及脱位等;先天性马蹄足、先天性髋关节、膝关节脱位等矫治手术提供一次性手术补助,按最高每人每年0.6万元给予救助(手术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按规定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按限额给予救助,个人支付部分低于限额救助标准的,按个人实际支付费用给予救助)。
③听力障碍类:为引起听力缺陷的耳先天性畸形残疾儿童提供一次性手术补助,按最高每人每年0.6万元给予救助(手术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按规定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按限额给予救助,个人支付部分低于限额救助标准的,按个人实际支付费用给予救助)。
④言语残疾类:为唇裂、腭裂、唇裂合并腭裂的残疾儿童提供一次性手术补助,按最高每人每年0.6万元给予救助(手术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按规定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按限额给予救助,个人支付部分低于限额救助标准的,按个人实际支付费用给予救助)。
(2)康复训练类项目
0—6岁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每年康复训练时间一般不少于10个月,补贴标准每人每年1.6万元;7—15岁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每年康复训练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补贴标准每人每年1万元。康复训练未达到时间要求的,根据实际康复训练时间按月结算。具体康复服务内容及服务规范按国家、省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标准执行(详见附件2)。
在湖北省内定点机构康复训练的0—6岁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期间每人每月给予500元生活补贴;在潜江市本地定点机构康复训练的7—15岁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期间每人每月给予400元生活补贴。根据实际康复训练时间按月计算。
(3)辅具适配类项目
根据受助儿童需求配发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类辅助器具,每人每年可适配2—3件辅具,每人每年辅具补贴费用最高不超过0.6万元。个人支付部分低于限额救助标准的,按个人实际支付费用给予救助,辅具适配项目按照潜江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目录执行(详见附件3)。
每名受助儿童不限一项救助项目,手术类项目、康复训练类项目、辅具适配类项目根据儿童实际需求可同时享受。
(四)救助资金支出范围。
1.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按规定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按限额给予救助。
2.在康复机构接受医疗、康复、教育、辅助器具、社会融合活动等服务产生的直接支出。
3.用于适配残疾儿童康复所需的各类普及型辅助器具。
4.用于控制致残疾病而需长期服用的特殊食品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
5.用于康复训练、康复评估、家长培训、康复教材、康复档案、康复设备、环境布置、人员培训及购买康复专业人员服务等。
(五)康复机构。康复机构实行定点原则,定点康复机构必须在湖北省范围内,符合《湖北省残联关于印发湖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定点康复训练机构有关准入标准和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鄂残联办发〔2021〕18号)的准入条件和服务规范。定点机构以省残联最新备案文件为准。
四、康复救助工作流程
(一)申请。由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监护人(照顾人、委托人)携带残疾儿童户口本、监护人身份证明、诊断证明材料,如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可一并提供,向市残联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潜江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1)。
(二)审核。市残联及时完成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申报资料审核,并出具审批意见,确定受助对象、受助项目、救助标准、康复安置机构和救助经费补贴方式。
(三)转介。市残联负责将通过审核的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转介到定点康复机构。
1.手术类项目。省内残疾儿童手术类定点机构。
2.康复训练类项目。省内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定点机构。
3.辅具适配类项目。省内残疾儿童辅具类定点机构。
(四)结算。
1.结算依据:根据档案资料进行结算。
2.结算方式
(1)个人结算:监护人(照顾人、委托人)先行垫付费用,凭项目申请审批表、康复协议、医保报销后的原始回执或缴费原始发票到市残联按项目救助标准予以报销;
(2)机构结算:市残联根据与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签订的协议,结合实际服务人数和补贴标准,核定金额,将补贴经费直接拨付至定点康复机构。
(五)统计。市残联不定期将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含非持证的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信息录入中国残联精准康复管理系统,同时将本市当年受助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信息数据及时录入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信息库。上述两个数据库救助儿童的信息(姓名、身份证号)应完全一致,两个数据库互相印证。
五、监督管理
(一)资金管理。
1.经费保障。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经费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担,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市财政部门要统筹管理中央、省级和本级财政资金,按规定足额安排经费,确保及时到位。
2.经费拨付。专项救助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市级残联。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在定点机构接受手术、康复训练或辅助适配所产生的费用,先按规定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其余部分再由定点机构或个人向市残联申报专项救助资金,由市残联审核并拨付救助资金到定点机构或个人。全部所需费用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专项救助报销后,不足部分由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监护人(照顾人、委托人)自行支付。
3.监督管理。康复救助补助经费按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档案管理。
1.定点机构。各定点机构要严格按照项目规定签订康复协议书,落实安全措施,规范建立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救助专门康复档案,做到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诊断准确,手术、康复评估、康复计划规范、康复训练记录、家长培训指导、回访治疗训练效果评价、项目申请审批表等纸质档案的归集完整性,同时还要做好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接受服务及反映功能改善情况动态影像资料等收集和归档,并接受市残联及相关部门的日常检查。
2.申报审批资料。《潜江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请审批表》、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户口本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监护人(照顾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诊断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3.康复服务协议。由定点机构与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监护人(照顾人、委托人)签订。
4.康复资料。康复服务协议,康复训练记录档案或出院小结,回访信息登记表。
5.结算资料。康复费用报销原始发票或医保报销原始回执,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费用结算单,拨付救助的拨款凭证。
(三)绩效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救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六、职责分工
市残联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好“救助项目”的重要性,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加强部门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尽最大努力给予支持,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一)残联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做好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筛查掌握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的康复需求;联合相关部门,按照就近就便、公开择优原则,筛选确定为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服务的定点康复机构,共同履行对康复机构的监管责任。
(二)教育部门。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的权利,落实助残政策,在教育系统各类评先评优、表彰奖励和职务评聘中,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
(三)民政部门。落实好社会救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儿童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其他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给予临时救助。
(四)财政部门。及时足额安排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康复生活补助及其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使用中央、省级财政下达的残疾儿童康复经费,做好动态兜底保障。
(五)卫健部门。建立残疾儿童筛查、登记制度,与同级残联部门信息共享。
(六)医保部门。按规定将残疾儿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康复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保障范围,简化报销程序。将残疾儿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康复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保门诊统筹报销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康复机构纳入医疗保障定点范围。
(七)农业农村部门。落实好脱贫残疾儿童家庭各项帮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儿童家庭及时纳入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做到应纳尽纳,应帮尽帮。
七、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1.潜江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请审批表
2.潜江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具体要求
3.潜江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目录
附件1
潜江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请审批表
儿童姓名 | 性别 | 儿童户籍所在地 | 市/区(县) | |||||||||||
儿童身份证号 | ||||||||||||||
残疾人证号 | (已办证的必填) | |||||||||||||
监护人姓名 (照顾人、委托人) | 联系电话 | 与儿童关系 | ||||||||||||
诊断结果 | 诊断机构名称 | |||||||||||||
是否伴有 其他残疾 | □是(请填写其他残疾类别) | □否 | ||||||||||||
申请救助项目 | □手术项目 □机构康复训练项目 □辅助器具适配项目 | 手术名称 勾选类别 (听障/脑瘫/孤独症/智障/言语) 辅具名称 | 救助 年度 | 年 | ||||||||||
家庭经济状况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 □散居残疾孤儿 □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 □纳入特困供养范围 □非上述五类 | |||||||||||||
补贴经费 结算方式 | □家长垫付,残联报销 □残联与定点机构结算 □其他 | 补助 标准 | 元 | |||||||||||
监护人申请 (照顾人、委托人) | 本人自愿选择 申 请 人: 年 月 日 | |||||||||||||
市残联 | 审 核 人:
年 月 日 | 分管负责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
定点机构 | 手术定点机构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 |||||||||||||
康复训练定点机构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 ||||||||||||||
辅具适配定点机构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
备注:请据实、完整填写,市残联、 申请人、定点机构各执一份。
附件2
潜江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具体要求
项目名称 | 项目标准 | |||
项目要求 | 质量控制 | |||
儿童人工耳蜗项目 | 单侧植入人工耳蜗 | 术后一年调机不少于3次 | ||
儿童助听器项目 | 双耳佩戴 | 助听器调试一年不少于2次 | ||
机 构 康 复 训 练 项 目 | 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康复训练 | 机构康复训练0-6岁不少于10个月、7-15岁不少于6个月 | 0-3岁:集体课:(亲子同训)每周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45分钟。个别化教学:每周1—2次,每次半小时。3-6岁:每月不少于15天。集体课:每日课程时长不少于4小时。个别化教学:每日1次,每次半小时,每周不少于205小时。7-15岁:每周1—2次,每次1小时(包含视频教学和电话指导) | 1.建档率100% 2.评估率100% 3.家长培训率100% 4.档案内容完整率100% 5.家长满意率:家长对儿童康复训练的满意率≧80%. 6.教师上岗前培训和上岗后的继续教育培训。岗前培训(理论+实操)不少于40小时。继续教育每人每年不少于30小时。 7.定期组织开展社会融合活动,每季度不少于1次。 8.对离开机构5年的学生回访率不小于90%。 |
肢体儿童 康复训练 | 机构康复训练0-6岁不少于10个月、7-15岁不少于6个月 | 0-6岁:每月的训练不少于15天,每天的训练不少于2小时。7-15岁:每月的训练不少于15天,每天的训练不少于1.5小时。 | 1.建档率100% 2.评估率100% 3.家长培训率100% 4.档案内容完整率100% 5.家长满意率:家长对儿童康复训练的满意率≧80%. 6.治疗师上岗前培训和上岗后的继续教育培训。岗前培训(理论+实操)不少于40小时。继续教育每人每年不少于30小时。治疗师培训需有培训记录,包括授课老师、主题、时间、时长、治疗师签到表、考试成绩(理论+实操)等。7.定期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社会融入活动,每季度不少于1次。 8.对离开机构一年内的学生回访率不小于50%。
| |
精神残疾(孤独症)儿童康复训 练 | 机构康复训练0-6岁不少于10个月、7-15岁不少于6个月 | 0-6岁:每月的训练不少于15天。全日制每天的训练不少于3小时,半融合每天的训练不少于2小时。7-15岁:每月的训练不少于15天。全日制每天的训练不少于3小时,半融合每天训练不少于2小时。 | 1.建档率100% 2.评估率100% 3.家长培训率100% 4.档案内容完整率100% 5.家长满意率:家长对儿童康复训练的满意率≧80%. 6.治疗师上岗前培训和上岗后的继续教育培训。岗前培训(理论+实操)不少于40小时。继续教育每人每年不少于30小时。治疗师培训需有培训记录,包括授课老师、主题、时间、时长、治疗师签到表、考试成绩(理论+实操)等。7.定期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社会融入活动,每季度不少于1次。 8.对离开机构一年内的学生回访率不小于50%。 | |
智力残疾儿童 康复训练 | 机构康复训练0-6岁不少于10个月、7-15岁不少于6个月 | 0-6岁:每月的训练不少于15天。全日制每天的训练不少于3小时,半融合每天的训练不少于2小时。7-15岁:每月的训练不少于15天。全日制每天的训练不少于3小时,半融合每天训练不少于2小时。 | 1.建档率100% 2.评估率100% 3.家长培训率100% 4.档案内容完整率100% 5.家长满意率:家长对儿童康复训练的满意率≧80%. 6.治疗师上岗前培训和上岗后的继续教育培训。岗前培训(理论+实操)不少于40小时。继续教育每人每年不少于30小时。治疗师培训需有培训记录,包括授课老师、主题、时间、时长、治疗师签到表、考试成绩(理论+实操)等。7.定期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社会融入活动,每季度不少于1次。 8.对离开机构一年内的学生回访率不小于50%。 |
附件3
潜江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目录
手术 项目 | 视力残疾 | 先天性白内障 |
听力残疾 | 引起听力缺陷的耳先天性畸形 | |
言语残疾 | 唇裂 | |
腭裂 | ||
唇裂合并腭裂 | ||
肢体残疾 | 脊柱裂 | |
多指(趾) | ||
并指(趾) | ||
脊柱及骨性胸廓先天性畸形 | ||
小儿麻痹后遗症、脊膜膨出后遗症等导致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 | ||
脑瘫或脑损伤导致的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等 | ||
先天性关节畸形如马蹄足、先天性关节脱位如髋关节、膝关节脱位 | ||
康复 训练 项目 | 听力残疾 | 言语康复训练 |
言语残疾 | 言语康复训练 | |
肢体残疾 | 脑瘫康复训练 | |
智力残疾 | 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 | |
精神残疾 | 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 | |
辅具 适配 项目 | 视力残疾 | 盲文写字板和笔、盲杖、听书机、助视器、盲用电脑软件等 |
听力残疾 | 助听器等 | |
言语残疾 | 沟通板等 | |
肢体残疾 | 假肢、矫形器、移动类辅具、护理类辅具、日常生活类辅具等 | |
智力残疾 | 沟通板、日常生活类辅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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