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潜江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办法》的通知
潜江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和谐的社会生活、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部门是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办法的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等职责的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第三条 市直各部门、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园林街道办事处、泰丰街道办事处、杨市街道办事处、泽口街道办事处、周矶街道办事处、广华寺街道办事处、周矶管理区、王场镇、竹根滩镇等地方应当协助做好本部门、本单位、本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广泛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及时制止、劝阻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四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园林街道办事处、泰丰街道办事处、杨市街道办事处、泽口街道办事处、周矶街道办事处、周矶管理区全域及广华寺街道办事处除挖断岗村、舒家沟村、兰家岗村、青龙村之外的区域,王场镇除汉江外滩的吕垸村、熊咀村、聂滩村、张新场村、河堤村、杨湖村、永进村、代河村之外的区域,竹根滩镇城东物流专用公路与城区接壤区域(竹根滩镇三江村、万滩村、潜河村、潭口村、泗河村、彭洲村)。
全市除以上区域外的其它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集镇、建成区及工业园区划定为禁鞭区。
第五条 市域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场所: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重要场所;
(三)化工园区范围内;
(四)重要的军事设施和输变电设施;
(五)集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第六条 市域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单位或场所,全年任何时间均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重大庆典活动或大型公益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须经公安部门许可,并按许可的时间、地点燃放。
第七条 禁止在中心城区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防止形成烟花爆竹零售聚集市场。
第八条 在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按照燃放说明,在空旷地面上正确、安全地燃放,并做到“谁燃放,谁负责,谁污染,谁清理”。不得在楼顶、楼道、阳台、室内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罚款。
(一)单位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特定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以500元罚款,并可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个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特定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公民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违反本办法,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遵守本办法负有管理和教育的责任。监护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规定的,责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负有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劝阻和举报。公安部门对制止或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制止人、举报人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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