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市 人 民 政 府
潜江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潜江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5年4月14日
潜江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潜江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搬迁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搬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水利、水电、铁路、公路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搬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相关单位职责
第三条 市征收办负责宣传、贯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起草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标准相关政策,指导、规范房屋搬迁政策执行及督办房屋搬迁政策落实;
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征地报批、征(占)用林地手续办理等工作,还建用地选址修建性规划设计审查和“一书两证”审批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加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搬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筹措、管理等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对搬迁补偿安置相关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公安部门负责确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实有农业人口、各年龄段人口数;
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负责还建小区建设的质量监管等工作;
广电网络、电力、电信、移动、联通、燃气、自来水公司等单位负责搬迁范围内本单位杆(管)线等设施的迁移工作;
纪监、发改、水利和湖泊、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民政、城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各区、镇、街道依法组织相关村(居)拟定搬迁安置方案,按程序选定测绘、评估、拆除等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搬迁补偿安置工作,组织与被搬迁人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协议,做好信访维稳工作。
第三章 搬迁补偿安置方式及标准
第四条 园林街道、泰丰街道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标准
(一)正房补偿标准。
1.按照被搬迁人正房建筑面积1:1的比例,确定正房补偿面积。
2.被搬迁人正房补偿面积享受正房补偿奖励政策后,不足150㎡的按150㎡保底计算补偿面积。
3.被搬迁人只能以一处正房享受正房补偿标准,正房建筑面积超过400㎡的,按400㎡确定正房建筑面积,超出400㎡部分按成本法评估确定补偿价格,超出部分不享受正房补偿奖励政策。
4.被搬迁人正房补偿价格按照一类土地上房屋3500元/㎡为基数,二类土地上房屋3200元/㎡为基数执行。
(二)安置方式及标准。
1.安置方式采用货币结合房票安置的,具体标准见《潜江市房屋搬迁补偿房票安置细则》。
2.安置方式采用货币结合还建房安置的,具体标准如下:
(1)被搬迁人原则上至少选择一套还建房。
(2)被搬迁人所选择的还建房户型面积超出正房补偿面积的,超出部分由被搬迁人按照正房补偿价格标准购买,且超出部分不得突破安置小区最小户型面积的一半。
(3)被搬迁人按照正房补偿价格标准购买还建房,购房款在补偿款中扣除。
(三)附属房屋、地上附着物。
1.附属房屋按成本法评估进行补偿。
2.地上附着物参照附着物相关补偿标准执行。
(四)过渡安置补偿标准。
1.搬家费补偿标准为楼房不超过5000元/户;平房不超过3000元/户。
2.过渡安置费补偿标准为200元/人·月,交通费补偿标准为150元/人·月。
3.过渡安置费及交通费按实际居住人口一次性补偿12个月(350元/人·月)。采用还建房安置的,还建房未能按期交付,过渡安置费及交通费超过12个月部分按上述标准继续按月补偿,直至交房后三个月。
(五)水、电、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等设施设备迁移费按现行行业标准进行补偿。
(六)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七)房屋办理了抵押、租赁、转借等手续的,由被搬迁人自行解除。
第五条 园林街道、泰丰街道以外的区、镇、街道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标准
(一)正房补偿标准。
1.正房按成本法评估。
2.按照被搬迁人正房建筑面积1:1的比例,依据评估价值确定正房补偿价格。
(二)安置方式及标准。
1.区域内若符合宅基地安置条件的,可采用货币结合宅基地安置方式。安置标准如下:
(1)搬迁正房的可以采用货币结合宅基地安置方式的,房屋及附属物一律按照成本法评估确定补偿价格;
(2)非正房搬迁不得享受宅基地安置政策;
(3)宅基地由属地政府统一规划分配,并做好“三通一平”工作,被搬迁人放弃宅基地分配资格或属地政府既不具备宅基地安置条件又无还建房安置,给予被搬迁人3万元/户的补偿费用(含“三通一平”补偿)。
2.采用货币结合还建房安置的,依据搬迁方案批准时被搬迁人户籍状况,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30㎡/人的标准给予指标价还建房面积。
(1)以下情形可以另享受指标价还建房面积:
①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未结婚的,另给予30㎡/人的指标价还建房面积;独生子女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另给予该独生子女30㎡指标价还建房面积。
②组合家庭中,户口不在本村(居),经法院判决或民政部门协议判定给该家庭的子女以及丧偶方带回本村(居)的子女,享受本村(居)村民子女同等待遇。
③本村(居)村民结婚后在其他村(居)居住,因离婚或丧偶后回村(居)居住的,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可以享受30㎡指标价还建房面积。
④已经结婚未生育小孩的,可另给予30㎡指标价还建房面积。
⑤子女因在外上学户口迁出的,可给予30㎡/人指标价还建房面积。
⑥在部队服役的子女,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给予30㎡/人指标价还建房面积;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另给予30㎡/人指标价还建房面积。
⑦正在服刑的本村(居)村民,给予30㎡指标价还建房面积。
如另有特殊情况,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可以享受相应的政策。上述对象的指标价还建房面积不重复计算。
(2)被搬迁人购买还建房,按以下三种情况分类计算购房款:
①指标价还建房面积的购买价格为指标价。
②购房面积超出指标价还建房面积,而又小于被搬迁人正房建筑面积的部分,按成本价计算购买价格。
③购房面积既超出指标价还建房面积,又超出被搬迁人正房面积的部分,参照市场价(根据各地方的市场行情确定)计算购买价格。每户按市场价购买还建房不得超过30㎡。
(3)被搬迁人购买还建房时,购房款在补偿款中扣除。补偿款少于购房款的,不足部分,被搬迁人应在购房之日补足;补偿款多于购房款的,多出部分在签订正式协议后,支付给被搬迁人。
(4)上述指标价、成本价、市场价按各区、镇、街道当前执行标准实施,如需调整价格体系的经市征收办提请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3.安置方式采用货币结合房票安置的,具体标准见《潜江市房屋搬迁补偿房票安置细则》。
(三)附属房屋、地上附着物。
1.附属房屋按成本法评估进行补偿。
2.地上附着物参照附着物相关补偿标准执行。
(四)过渡安置补偿标准。
1.搬家费补偿标准为不超过3000元/户。
2.过渡安置费补偿标准为260元/人·月。
3.采用还建房安置或宅基地安置的,按实际居住人口一次性补偿12个月。宅基地、还建房未能按期交付,过渡安置费超过12个月部分按上述标准继续按月补偿,直至交付后三个月;采用房票安置的,过渡安置费按实际居住人口一次性补偿12个月。
(五)水、电、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等设施设备迁移费按现行行业标准进行补偿;若还建房交付时已安装相应配套设施,被搬迁人应缴纳相关费用。
(六)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七)房屋办理了抵押、租赁、转借等手续的,由被搬迁人自行解除。
第四章 奖励政策
第六条 奖励政策
(一)对于支持搬迁工作的被搬迁人,正房补偿可按不超过1:1.2的比例上浮作为奖励政策。
(二)其他奖励在补偿方案里予以明确。
第五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已批准的项目按原方案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施行后,各区、镇、街道结合本地实际,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由相关村(居)拟定具体实施方案,经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市征收办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征收办负责解释,文件有效期为两年。
附件:潜江市房屋搬迁补偿房票安置细则
附件
潜江市房屋搬迁补偿房票安置细则
为保障我市房屋搬迁补偿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切实维护被搬迁人合法权益,拓宽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渠道,改善被搬迁人的居住环境和住房条件,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房票概念及实施范围
(一)房票概念。房票是被搬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量化后,出具给被搬迁人重新购置商品房的结算凭证。房票样式统一制定。
(二)房票安置。房票安置属于现有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式的补充,是房屋搬迁部门按照房屋搬迁补偿政策,秉承被搬迁人自愿选择为前提,将被搬迁房屋按货币补偿金额量化后,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搬迁人,由被搬迁人在房票安置库源内自行购买商品房的安置方式。
(三)房票金额。签订相关协议后,房屋搬迁部门将房屋搬迁货币补偿总额(还建房货币化回购收益+房屋搬迁到户补偿收益)按一定比例量化后以房票形式核发,房票金额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总额的85%,剩余部分兑付成货币发放至被搬迁人。
(四)实施单位。市征收办负责组织实施房票政策、建立房票安置房源库、制定房票使用样式、结算房票资金、核发房票至房屋搬迁实施单位、指导房屋搬迁实施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组织实施;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负责调查核对商品房房价相关工作;房屋搬迁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房票安置的协议签订、名单确定、房票到户等具体工作。
二、购房补助及优惠政策
(一)房票奖励。被搬迁人使用房票购买库源内新建商品房时,使用金额高于票面金额85%,给予使用金额25%的购房补助;使用金额低于或等于票面金额85%,给予使用金额20%的购房补助。奖励政策有效期为12个月(自领票之日起至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之日止),超出有效期后使用房票不再享受购房补助奖励。被搬迁人使用房票后领取购房补助需向房屋搬迁实施单位提交申请,房屋搬迁实施单位汇总后报市征收办核发购房补助至被搬迁人,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将购房补助发放到户。
(二)金融支持。房票票面金额不足以支付购房款部分,剩余购房资金由使用人自行支付,也可以申请商业银行贷款;房票使用人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并符合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条件的,可以办理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购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手续。
三、房票使用及结算
(一)领取房票。房屋搬迁实施单位与被搬迁人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协议,若被搬迁人选择房票补偿,应在协议中予以约定,待协议及房票发放名单通过市征收办审核后,由市征收办核发房票至房屋搬迁实施单位,房屋搬迁实施单位统一通知被搬迁人领取房票。
(二)房票使用。房票实行实名制,房票原始持有人为被搬迁人(户),被搬迁人(户)可使用房票在房票安置库源内购买新建商品房。房票原则上至多实名转让一次,确需转让的须提前向房屋搬迁实施单位申请,房屋搬迁实施单位上报至市征收办备案。房票使用时,需被搬迁人、购房人同时在场并携带身份证、房票安置协议等相关材料,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有关规定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合同由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及时做好网签备案工作。
(三)房票补办。若房票持有人不慎将房票遗失,持有人可向房屋搬迁实施单位申请补办,房屋搬迁实施单位对相关情况核实无误后报至市征收办重新核发房票。
(四)退票处理。领取房票12个月后,被搬迁人需将房票面值兑换成货币,需持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明、房票、协议)向房屋搬迁实施单位申请货币补偿资金,房屋搬迁实施单位统一汇总后上报至市征收办核拨资金,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发放到户。
(五)房款结算。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手续的6个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凭房票、已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等相关材料向市征收办申请房票资金结算。自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结算房票资金的50%;未结算部分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增土地购买情况,市政府提前安排支付,用于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购买土地,在自申请结算的2年期内将剩余部分全部结清。房票结算资金均由市财政局将所需费用拨付至市征收办,市征收办据实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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